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落实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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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落实细则

 

  - 1 - 附件 1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落实细则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工作 内容 工作要求 具体工作事项 落实情况 已完成 正推进 未开展 补充记录 一、一、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制度建设 (一)制定三项制度 各地各部门依据省制定的三个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法制审核制度。

 1.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采集、传递、汇总、审核、发布、撤销和更新等内部管理和责任分工。

  2.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文字记录,完善案卷管理,明确执法音像记录适用范围、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数字化信息归档管理、调阅监督等要求。

  3.结合实际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审核范围,优化审核流程。

  (二)完善配套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与三项制度相衔接的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4.制作行政执法公示操作手册或公示操作指引。

  5.制定执法记录仪管理办法、执法记录仪操作规范、执法记录仪使用环节一览表、全过程记录资料模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各程序环节具体记录方式和规范。

  6.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证单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运行流程图、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指引。

  7.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

  二、二、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明确公示职责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开展执法信息公示。

 8.执法信息公示作业流程制度及责任分工图示上墙。

  9.制定统一的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二)明确公示载体

 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10.以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公示为主,以办公场所公示为辅。重点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

  (三)公示基本信息

  主动及时准确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11.事前公开内容:

 12.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点、咨询监督电话;(二)主要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三)执法人员身份信息(涉密行政执法机关的人员除外);(四)行政执法服装、标志、标识及执法证件的样式信息;(五)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文书样式;(六)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听证标准;(七)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13.

 聘用辅助人员工作职责、辅助权限,配发的服装、标志、标识、工作证件等信息。

 14.

 每年第一季度公示年度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内容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相关信息。

 15.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已公示的基本信息进行更新。

  - 2 -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二、二、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四)公示动态信息 动态信息公示内容齐全,结果显示及时。

 16.事中公示内容:

 17.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或者佩戴行政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

 18.

 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

 19.

 政务服务窗口设置信息公示牌或者电子信息屏,主动公示窗口办理业务名称、办理进度状态、办理人员身份、咨询服务渠道、投诉举报受理等信息。

 20.

 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前公示考试成绩等信息。

 21.

 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给付的,在摇号或者抽签之日前,公示符合条件的相对人信息。

 22.

 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依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发布招标或者拍卖公告的方式公示相关信息。

 23.

 需要组织公开听证的,采取发布听证公告的方式,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信息。

 2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事中公示的执法过程信息。

  25.事后公示内容:

 26.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 7 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27.

 行政检查信息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公示。

 28.

 其它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 20 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29.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公示可以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执法结果信息采取摘要方式公示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执法决定、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内容。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

  30.

 每年 1 月底前主动公示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主要内容:1.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2.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3.上年度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的情况以及人均办件(办案)量;4.上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人均检查量、检查合格率;5.上年度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量及分类办理结果;6.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31.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后,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及时撤下已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 3 - 三、三、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明确全过程起止点 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32.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终结等一般环节和抽样调查、先行登记保存、事先告知、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33.

 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自呈报审批开始,包括呈批、决定、催告、送达、实施、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34.

 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自检查活动开始,包括现场核查、签署检查意见、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询问、勘验、抽样、鉴定、责令改正、复查等特别程序环节。

 35.

 实物征收征用的全过程自论证和征求意见开始,包括论证、征求意见、审核、决定、送达、实施、补偿、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公告、中止、延期等特别程序环节。

 36.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规费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的全过程自接收相关办理材料开始,包括接收、受理、补正、核验、审查、决定、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听证等特别程序环节。

  三、三、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二)完善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37.省级执法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执法实际,制定统一适用的执法文件格式文本。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级执法部门制定的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

  38.制定执法规范用语、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

  39.纸质文书记录应当使用行政执法机关印制的制式文书,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时序对相关执法环节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过程性信息进行记录。

  (三)规范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合法、规范、文明、准确、有效 40.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以及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41.

 鼓励在政务服务窗口、违章处理窗口、询问室、听证室等执法办公场所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对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42.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部委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环节使用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过程记录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43.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执法人员应当检查音像设备的性能、电量和存储空间使用情况,并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准。

 44.

 音像设备开启后,执法人员应当先行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再对特定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有条件的可以使用多台音像设备从不同角度,同时对特定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

 45.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天气恶劣、设备故障、设备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中止音像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连续记录的,执法人员可以终止记录但应当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四)严格记录归档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46.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 4 - (五)发挥记录作用 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47.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作用。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资料,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司法、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依法函告行政执法机关调阅、复制特定案件执法过程记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协助提供。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查阅、复制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协助提供,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举报人、投诉人以及其他第三人的信息。已经结案归档的执法过程记录,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加强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

  四、四、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落实审核机构和人员 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部审查机制,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48.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

  49.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按照不少于本级政府部门执法人员总数 5%。

  50.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

  51.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二)明确审核范围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52.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53.落实《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三)明确审核内容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全面、程序规范;制定标准格式法制审核意见书、法制审核意见得到采纳落实。

 54.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提交的法核材料:(一)完整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二)承办机构的办理建议及理由、依据;(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

  55.法制审核重点审核的内容:(一)提交审核材料是否完整;(二)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文书制作是否规范;(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56.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具体的书面审核意见。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反馈承办机构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法制审核机构留存归档。

  57.法制审核时限。法制审核机构自收到行政执法案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一般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5 个工作日。

  - 5 - 58.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明确审核责任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明晰、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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