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县垦造水田项目质量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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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县垦造水田项目质量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景宁县垦造水田项目质量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垦造水田项目 工程实施, 加强项目 的建设管理, 确保水田工程质量, 充分发挥项目的综合效益, 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依据《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

 》(浙土资办〔2014〕 79 号)

 、 《丽水市垦造水田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

 》(丽土资发〔2014〕 29 号)

 文件要求, 结合我县垦造水田后备资源的分布与特点, 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 垦造水田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1、 综合地形坡度要求在 25 度以下, 水田开发项目面积在 20 亩以上, 单片开发面积在 5 亩以上。

 2、 单丘田块。

 宽度≧3 米; 单丘水田面积≧100 平方米(折 0. 15亩)

 以上。

 3、 田面平整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田面高差控制在±10cm以内;通过耕作后达到± 5cm; 横向地表坡降≤1/2000; 纵向地表坡降≤1/1500。

 4、 耕作层。

 田块耕作层应保持 20. 0cm 以上, 一般以 20. 0—30. 0cm 为宜, 且直径在 1 厘米以上的碎屑物(石块)

 含量在 30%以下。

 5、 犁底层厚度。

 一般以 15. 0—20. 0cm 为宜, 对剥离后的田面进行挖高填低, 填土区应实施机械或人工夯实犁底层工程, 直至达到相应的防渗技术要求。

 6、 有效土层(土体)

 厚度。

 平均厚度一般应在 70. 00cm 以上,最少不得小于 30. 00cm。

 7、 表土剥离。

 平田整地过程中, 必须开展地面表土剥离再利用,集中收集原地表层土, 搬运到固定场地进行存放, 待平田整地完毕后,再将所收集的表层土进行恢复性平铺, 以增加耕作层肥力, 确保农业综合生产的能力。

 8、 田坎高度。

 平田整地坎高度应视不同地形坡度与平田整地宽度相协调。

 平田整地坎高度一般以 0. 5—1. 8m 为宜; 其最大高度不得超过 2. 0m。

 顶部田埂宽度 30-40 厘米为宜。

 田坎应机械夯实、 无塌方、 不漏水, 达到防渗标准要求。

 9、 末级田坎。

 项目区(块)

 内最末一级田护坎应当采用水土保护工程的块石挡土墙方式进行护坎。

 其块石挡土墙砌筑高程应与最末一级田面持平, 挡土墙上部应设计修建土质田埂。

 10、 挡土墙。

 在项目区(块)

 内田间道的路肩、 农桥(涵洞)

 的驳坎及最末一级田块的驳坎等地段, 应当修建全高程的挡土墙。

 路肩、农桥(涵洞)

 挡土墙砌筑(含压顶的厚度)

 高程, 应比路面中心线略低 0. 0—5. 0cm, 防止路面积水。

 顶部宽度以 30. 0—40. 0cm 为宜。

 11、 水土保持。

 在项目规划设计与实施平田整地的过程中, 应采取水土保持工程, 防止水土流失。

 二、 垦造水田水利标准 1、 位于河流岸边有防洪或排涝要求的项目, 防洪、 防涝能力要求达到 10 年一遇以上。

 2、 水田水利工程主要技术包括:

 田间渠系密度及建筑物配套率、完好率等。

 灌溉保证率:

 ≥75%; 灌溉定额:

 ≥250m3/亩; 田间渠系

 及建筑物配套率:

 100%; 田间渠系及建筑物完好率:

 90%; 灌溉渠道密度:

 ≥4m/亩; 排水渠道密度:

 ≥5m/亩。

 3、 蓄水池。

 在无固定灌溉水源(如稳定的冲沟汇流、 泉眼、 溪流、 山塘水库等)

 的情况下, 为满足耕种水稻、 水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水需求, 减少耕种人员的劳动强度, 或因减少引水管道压力等原因, 需在适当位置规划设置蓄水池。

 原则上不小于 1 个/公顷、 容量≥10. 0m³ 以上。

 4、 灌溉水源。

 在工程措施上可以通过水渠引水、 水泵提水或水池(缸)

 蓄水、 水源地等各种方法, 以达到灌溉(浇灌)

 要求。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图纸要求实施, 水池、 水源地须采用 C25 砼浇筑, 严禁使用水泥砖; 引水渠、 排灌渠、 项目区域机耕路旁排水渠必须采用C20 砼浇筑; 进场机耕路内侧必须有干砌块石路肩, 宽度不少于 40厘米, 且 10 厘米厚 C15 砼压顶。

 5、 各种水利设施的设计、 施工等必须符合水利部门的专业规范要求。

 三、 垦造水田道路标准 1、 垦造面积在 7. 5 亩以上的项目, 须有机耕路通达; 面积在 7. 5亩以下的项目, 应当有生产便道通达; 每丘田必须有道路通达。

 2、 机耕路路面须采用泥结硬化路面, 并具备排水条件。

 宽度不小于 3 米, 最宽不得超过 5m, 道路最大纵坡小于 11%, 平均纵坡不大于 8%, 弯道最小半径不小于 8 米。

 3、 调头场地。

 在项目区(块)

 内田间道适当地段或尽头, 应规划设置不小于一个车辆调头场地, 以方便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的运输。

 4、 生产路。

 必须以“通达、 便捷、 实用” 为原则, 宽度以 1. 0—1. 2m 为宜, 应采用块石铺设或混凝土浇灌, 并具备排水条件。

 5、 机耕桥、 涵洞的施工等应当符合道路四级公路的专业规范要求。

 四、 安全措施 项目建设必须本着“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原则, 加强安全管理, 签订安全责任书, 工程实施必须保证人员生命、 财产安全, 做好防雷、 防电、 防火等安全措施, 并预防施工引起的滑坡、 泥石流等人为地质灾害的发生。

 1、 安全标识。

 田间道、 蓄水池、 水源地、 拦水堰附近、 拦水堰储水区域及危险地段, 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防止人、 畜发生安全事故。

 2、 安全措施。

 田间道农桥桥面两侧, 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1. 2m 的安全护栏; 并标明最大承载的吨位数警示牌。

 五、 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必须发挥监理的职责, 对业主与主管单位负责, 每个项目必须派人进场管理, 项目表土剥离、 每块田坎的高度、 耕作层厚度、犁底层的有效厚度、 蓄水试验监测等必须监理现场监测签证, 业主签字认定, 并记录上报存档。

 1、 表土剥离:

 监理单位提供现场表土剥离照片, 监理单位现场

 复核单, 监理与业主签字。

 2、 犁底层:

 对每丘田犁底层厚度进行现场检测、 记录, 并提供照片。

 3、 田坎:

 对每丘田田坎砌石高度、 厚度、 底部深度进行现场检测, 并做隐蔽工程记录, 提供照片。

 4、 蓄水试验:

 对项目蓄水试验进行现场监测、 记录, 并提供照片。

 5、 有效耕作层检测:

 现场检测记录, 并提供照片。

 6、 每个区块(含道路、 水渠、 水池、 水源地等)

 应拍摄施工前、施工中、 竣工后一组以上照片。

 六、 附则 1、 垦造水田质量(地力)

 评定标准以农业局制定规范为准。

 2、 本细则未涉及内容以《丽水市垦造水田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

 》 (丽土资发〔2014〕 29 号)

 文件为准。

 3、 本细则由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4、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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