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站楼安全涵盖哪些安全管理工作(9篇)

篇一:航站楼安全涵盖哪些安全管理工作

  

  航站楼作业场所与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鄂尔多斯机场航站区扩建工程新航站楼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境内,已建航站楼的西北侧,阿大线公路西南侧,紧邻阿大线。新航站楼整体的造型为一只展翅的雄鹰。建筑中心位置,为直径

  108米的大型穹顶。建筑两翼翼展为490米,总建筑面积116808m,幕墙面积约90000m新航站楼造型优美独特,犹如一只展翅高飞的雄鹰翱翔于辽阔的鄂尔多斯草原。

  新航站楼由A、B、C、D、E及高架桥平台(G)六部分组成。共设有11个飞机泊位,其中2个E类机位,5个D类机位,4个C类机位。

  为保证本工程的顺利施工,保证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达到内蒙古自治区“安全文明工地”创优良工程及“文明示范工地”,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至关重要。根据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结合现场运输、安装、施工的特点以及幕墙钢结构吊装方案的要求,制定总体安全措施、分部分项安全控制措施,对整个生产过程实行全方位的监督,并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施行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制”。在施工生产全过程中贯彻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总包指导、监督检查,分包落实、具体实施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以及地区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实现本工程“零火灾事故”“零伤亡事故”目标,确保“草原杯”誓得“鲁班奖”文明安全样板工地。

  在幕墙工程施工中,管理者不仅承担着控制施工生产进度、成本、质量的责任,而且同时承担着“进行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的责任。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减少和消

  除生产过程中的事故,保证人员健康安全和财产免受损失。

篇二:航站楼安全涵盖哪些安全管理工作篇三:航站楼安全涵盖哪些安全管理工作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六条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机场正常运行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组成,负责人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对机场运行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二)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

  (三)协调解决机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

  (四)对机场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落实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机场管理机构不得滥用本规定赋予的管理权限损害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

  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机场安全管理的政策、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教育与培训、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风险管理、不安全事件调查与处置、应急响应、机场安全监督与审核等。

  第十条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含在机场使用手册中。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适时调整完善。

  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每半年、每年要分别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以后的工作进行部署;机场运行中出现不利于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内容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运行保障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机场设施设备的状况。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相关单位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部门和人员,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跟踪督促落实整改计划。

  机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承担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相关规章标准,并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的经验。

  评估后由评估人员编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应当在报告上签字。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向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反馈,并及时报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该报告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开放使用范围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

  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未经民航总局审定合格的民航专用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中使用。

  第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机场资料库,供员工查阅和使用。资料库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相关附件、手册;机场建设和改(扩)建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与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所有规定、标准、手册等文件;机场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以及运行和维护记录等。

  第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项工作的记录,详细记录各项检查和维护情况。记录应当包括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纸质记录需保存两年以上,电子记录应当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有关要求,就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关闭或临时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以下简称“机场关闭”)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明确可能导致机场关闭的各种因素、导致机场关闭的因素的现场确认程序及人员、有权决定机场关闭的人员、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及航行资料的发布程序等内容。临时关

  闭机场、跑道(或临时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应当尽可能减少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并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消除相应因素,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相应设施的运行。

  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机坪或其一部分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

  第十七条新建或扩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应当及时设置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从事机场运行保障的所有岗位。

  第十九条机场内所有与运行安全有关岗位的员工均应当持证上岗。与运行安全有关的岗位主要包括:场务维护工、场务机具维修工、运行指挥员、助航灯光电工、航站楼设备电工、航站楼设备机修工、特种车辆操作工、特种车辆维修工、特种车辆电气维修工等。

  国家、民航总局要求持有从业资格的岗位,该岗位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

  培训和考核制度应当包括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经费安排、方式和程序、内容及学时、上岗转岗在岗的培训要求、学历教育、考核办法以及奖励与处罚等。

  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相适应,包括必备的安全知识、技术标准,机场运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航空运输企业、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机场运行安全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机场运行安全知识,熟悉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

  第二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其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二十三条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一年内违章三次(含)的,应当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一年内违章五次(含)或者连续两年每年违章三次(含)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违章人员的空侧控制区证件。机场管理机构半年内不得受理违章人员提出的空侧控制区证件申请。半年后再次申请时,应当按照初始上岗员工的要求进行培训。

  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

  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

  第二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编制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应当满足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不断提高机场的安全保障能力和运行效率。

  编制手册应当广泛征求使用者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手册应当包括《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附录三所规定的内容。手册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并能保证机场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手册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晰、明确,不产生歧义;

  (二)统一、简洁、严谨、规范。

  第二十七条手册的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便于修改的活页格式;

  (二)预留修改记录空白页,应当至少包括修订章节编号、页码范围、生效日期、监察员签字、换页人签字、备注等栏目;

  (三)预留机场使用许可证换证记录页,内容至少包括换证日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批准文件号、换证原因、备注等栏目;

  (四)编排形式便于编写、审查。

  手册的具体格式要求见《〈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十八条手册的批准和生效程序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手册是随同机场使用许可证一并批准的机场运行的基本依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

  第三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手册的动态管理制度,对手册的编制、发布实施、发放范围、发放程序、修改程序、使用保管等做出规定,并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手册的动态管理工作,确保手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一本现行完整的的手册,供局方检查。

  第三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的手册的完整版本(包括电子版本)发放给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发放手册应当做记录。机场使用手册分发单位列表应当至少包括分发单位(部门)、联系人、联系等栏目。

  第三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将手册的相关章节印发给各部门及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机场各部门、岗位的实际分工制定相应部门、岗位的手册实施细则。手册实施细则应当涵盖手册中与该部门、岗位职责相关的内容,并不得与手册相冲突。

  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将机场使用手册的相关部分纳入本单位的运行管理中。

  第三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的人员,应当熟知手册的相关内容,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手册的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定期就手册组织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手册与机场实际运行情况相符,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民

  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手册修改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其生效前印发至使用手册的相关单位并撤换已失效的部分。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修改手册:

  (一)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的;

  (二)机场基础设施等发生变化,与手册内容不相符的;

  (三)执行过程中,手册对同一事项的表述容易产生歧义的;

  (四)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保证机场的设施设备得到有效维护的;

  (五)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全面反映安全运行管理要求的;

  (六)手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标准等最新规定的。

  机场基础设施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机场设施、运行状况变化前完成手册修改并生效;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手册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手册的修改;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手册的,一般应当在14日内完成修改并生效。

  第三十八条使用手册的人员发现手册存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况时,应当及时按程序告知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后,确有问题的,应当及时修改手册。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年组织相关驻场单位对手册的完整性、适用性、有效性等进行一次评估。发现手册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

  第四章飞行区管理

  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第三十九条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的几何构型以及平面尺寸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超载使用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四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道面(含道肩,下同)、升降带及跑道端安全地区、围界、巡场路和排水设施等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四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的破损类型、部位等情况制定道面紧急抢修预案。道面出现破损时,应当及时按照抢修预案进行修补,尽量减少道面破损和修补对机场运行的影响。

  道面破损的修补应当符合标准要求。

  第四十二条水泥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低差不得大于10毫米;板块接缝错台不得大于5毫米;道面接缝封灌完好。沥青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低差不得大于15毫米。

  水泥混凝土道面出现松散、剥落、断裂、破损等现象,或者沥青混凝土道面出现轮辙、裂缝、坑洞、鼓包、泛油等破损现象时,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补或者处理。

  跑道、快速出滑行道表面在雨后不应有积水。

  第四十三条跑道表面摩擦系数低于规定的维护规划值时,应当及时清除道面的橡胶,或采取其他改善措施。

  第四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飞行区状况的分析研究,总结维护经验和不足,掌握飞行区潜在的缺陷或隐患,并据此制定维护工作计划和修改相关的管理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五年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状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当发现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破损加剧时,应当及时对道面进行综合评价。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评价报告的建议,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十五条道面的嵌缝料应当与道面粘结牢固,保持弹性,能防止雨水渗入。不能满足性能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补或者更换。

  第四十六条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应当进行编号,并在道面一侧设置标记,便于检查记录位置。

  第四十七条与道面边缘相接的土面,不得高于道面边缘,并且不得低于道面边缘3厘米。

  第四十八条道面应当保持清洁。道面上有泥浆、污物、砂子、松散颗粒、垃圾、燃油、润滑油及其他污物时,应当立即清除。用化学物清洁道面时,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不得对道面造成损害。

  第四十九条航空器被道面异物损伤后,航空器营运人应当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第五十条飞行区土面区尽可能植草,固定土面。

  飞行区内草高一般不应超过30厘米,并且不得遮挡助航灯光和标记牌。植草应当选择不易吸引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的种类。

  割下的草应当尽快清除出飞行区,临时存放在飞行区的草,不得存放在跑道、滑行道的道肩外15米范围内。

  第五十一条在升降带平整区内,用三米直尺测量,高差不得大于5厘米,并不应有积水和反坡。

  在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内,除航行所需的助航设备或装置外,不得有突出于土面、对偏出跑道的航空器造成损害的物体和障碍物。

  航行所需的助航设备或装置应当为易折件,并满足易折性的有关要求。

  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内的混凝土、石砌及金属基座、各类井体及井盖等,除非功能需要,应当埋到土面以下30厘米深。

  第五十二条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的土质密实度不得低于87%(重型击实法)。对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的碾压和密实度测试,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五十三条除非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特别许可,跑道开放使用期间,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导航设备的敏感区和临界区以及跑道端安全地区范围内,严禁从事飞行区割草、碾压等维护工作。

  第五十四条飞行区围界应当完好,具备防钻防攀爬功能,能有效防止动物和人员进入飞行区。

  飞行区围界破损后应当及时修复。破损部位修复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巡场路路面应当完整、平坦、通畅、无积水。破损时,应当及时修补。

  第五十六条飞行区内排水系统应当保持完好、畅通。积水、淤塞、漏水、破损时,应当及时疏通和修缮。

  强制式排水设施应当保持适用状态;渗水系统应当保持完好、通畅;位于冰冻地区的机场,冰冻期的排水沟内不得有大量积水。

  第二节巡视检查

  第五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商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塔台)依据有关规定,建立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该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每日巡视检查的次数和时间;

  (二)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的通报程序;

  (三)巡视检查人员与塔台管制员联系的标准用语;

  (四)巡视检查跑道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等。

  第五十八条当跑道、滑行道、机坪上有外来物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对上述区域进行检查。

  第五十九条每日跑道开放使用前,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跑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当每条跑道日着f大于15架次时,还应当进行中间检查,并不应小于3次。全面检查时,必须对跑道全宽度表面状况进行详细检查。

  中间检查时间根据航空器起降时段、频度等情况确定。在航空器起降集中的时段前,应当安排一次中间检查。中间检查的区域应当至少包括跑道边灯以内的区域。

  对跑道实施检查时,检查方向应当与航空器起飞或着f的方向相反。采用驾车方式检查时,除驾驶员外车辆上应当至少有一名专业检查人员,并且车速不得大于45公里/小时。

  设有能对跑道道面状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跑道上的外来物和道面损坏的监控设施的,中间检查的次数可适当减少。

  当跑道道面损坏加剧或者雨后遇连续高温天气时,应当适当增加中间检查的次数。

  第六十条对跑道、滑行道、机坪应当定期清扫。对跑道、滑行道的清扫每月不应少于一次。应当建立机坪每日动态巡查制度,及时清除外来物,对机坪每周至少全面清扫一次。

  第六十一条在跑道、滑行道或其附近区域进行不停航施工,施工车辆、人员需要通过正在对航空器开放使用的道面时,应当增加道面检查次数,确保不因外来物影响飞行安全,并应当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施工车辆、人员不影响航空器的正常运行。

  第六十二条每日应当至少对滑行道、机坪、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飞行区围界、巡场路巡视检查一次。

  第六十三条每季度应当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铺筑面进行一次全面的步行检查。当道面破损处较多或者破损加剧时,应当适当增加步行检查的次数。

  第六十四条雨季来临前,应当对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暴雨期间,应当随时巡查排水系统。

  雨后应当对升降带和跑道端安全地区进行检查,对积水、冲沟应当予以标记,并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对铺筑面的每日检查应当至少包括:(一)道面清洁情况。重点检查可能被航空器发动机吸入的物体,如损坏道面的碎片、嵌缝料老化碎片、石子、金属或塑料物体、鸟类或其他动物尸体、其他外来物等;

  (二)道面损坏情况。包括破损的板块、掉边、掉角、拱起、错台等;

  (三)雨后道面与相邻土面区的高差;

  (四)灯具的损坏情况;

  (五)道面标志的清晰程度;

  (六)井盖完好情况和密合程度等。

  第六十六条对铺筑面的每季度检查应当至少包括:

  (一)嵌缝料的失效情况;

  (二)道面损坏位置、数量、类型的调查统计(含潜在的疲劳损坏裂缝、龟裂、细微的裂缝或断裂,并最好在雨后检查);

  (三)道面与相邻土面区的高差;

  (四)道面标志的清晰程度;

  (五)跑道接地带橡胶沉积情况。

  第六十七条土面区的每日检查应当包括:

  (一)草高情况;

  (二)标记牌和标志物的完好情况;

  (三)是否有危及飞行安全的物体、杂物、障碍物等;

  (四)土面区内各种灯、井基座与土面区的高差,土面区沉陷、冲沟、积水等情况;

  (五)航空器气流侵蚀情况;

  (六)允许存在的障碍物的障碍灯和标志是否有效。

  第六十八条当出现大风及其他不利气候条件时,应当增加对飞行区的巡视检查次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影响运行安全时,应当及时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

  第六十九条从事飞行区维护、巡视检查的人员,应当熟知维护、巡视检查的程序和规则,并严格执行。

  第七十条检查人员在进入跑道、滑行道之前,应当得到塔台管制员的许可。进入该区域时,应当直接报告塔台管制员。检查人员及车辆应当在塔台管制员限定的时间内退出跑道。退出后,应当直接报告塔台管制员。

  巡视检查的车辆应当安装黄色旋转灯标,并在检查期间始终开启。检查人员应当穿反光背心或外套。

  未经塔台管制员许可,任何人员、车辆不得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

  第七十一条在实施机场低能见度程序运行时,不得对跑道、滑行道进行常规巡视检查。

  第七十二条巡视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应当配备有效的无线电对讲机,并在相应的无线电波道上时刻保持守听。下车检查时,检查人员离开车辆的距离不得超过1米(随身携带对讲机),检查车辆应当处于运行状态。当塔台管制员要求检查人员撤离时,检查人员及车辆应当立即撤离至管制员指定的位置,并不得进入升降带平整区、跑道端安全地区、导航设备的敏感区和临界区。撤离后,要及时通知塔台。

  再次进入跑道之前应当再次申请并获得塔台管制员的许可。

  第七十三条当塔台管制员发现通信联系中断时,应当立即按照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执行。当检查人员发现通信联系中断时,应当立即撤离跑道。

  第七十四条在巡视检查中,发现航空器零件、轮胎碎片、灯具碎片、外来物和动物尸体等时,检查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塔台管制员和机场运行管理部门,做好记录,并将该物体交有关部门。

  第七十五条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时,检查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塔台管制员停止该跑道的使用,并立即报告机场值班领导或相关部门,由相关人员按程序关闭跑道(或部分关闭跑道)和发布航行通告:

  (一)跑道道面断裂,包括整块板或局部,并出现错台或局部松动的;

  (二)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大于12cm的掉块的;

  (三)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小于12cm的掉块,但深度大于7cm,或坡度大于45度角的破损的。

  第七十六条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需要处理但暂时不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情况时,检查人员应当报塔台管制员、机场值班领导或者相关部门,并适当增加该区域的检查频次,视情及时修补:

  (一)跑道道面断裂,包括整块板及局部,但不出现错台,板块不松动的;

  (二)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小于12cm的掉块,但深度小于7cm且坡度不大于45度角的破损的。

  第七十七条巡视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塔台管制员报告飞行区场地情况,并将检查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检查人员姓名、飞行区场地情况记录在检查日志中。

  10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

  第七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测试跑道摩擦系数。

  第七十九条跑道日航空器着f架次大于21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当不少于每

  周一次;跑道日航空器着f架次为151至21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当不少于每两周一次;跑道日航空器着f架次为91至15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当不少于每月一次;跑道日航空器着f架次为31至9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当不少于每三个月一次;跑道日航空器着f架次为16至3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当不少于每半年一次;跑道日航空器着f架次为15次以下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当不少于每年一次。

  第八十条跑道表面摩擦系数不得低于《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规定的维护规划值。以连续1米长道面的摩擦系数为评价指标的,在表面摩擦系数低于维护规划值或者测试曲线显示跑道多处存在表面摩擦系数(累计长度大于100米)低于最小的摩阻值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改善道面摩阻特性。

  第八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测试跑道摩擦系数:

  (一)遇大雨或者跑道结冰、积雪;

  (二)在跑道上施洒除冰液或颗粒;

  (三)航空器偏出、冲出跑道。

  第八十二条跑道日航空器着f15架次以上的机场,应当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进行测试。

  第八十三条不需要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的机场,应当依据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频率检查跑道接地带橡胶沉积情况。当接地带跑道中线两侧被橡胶覆盖80%左右,并且橡胶呈现光泽时,应当及时除胶。在雨天应当进行道面表面径流深度的检查,并作头评价。检查结束后,将结果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八十四条当跑道上有积雪或者局部结冰时,如跑道摩擦系数低于0.30,应当关闭跑道。

  跑道开放运行期间下雪时,应当根据雪情确定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时间间隔,并及时对跑道进行除冰雪作业,保证跑道摩擦系数不低于0.30.

  第八十五条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应当在跑道中心线两侧3至5米范围内进行。跑道表面摩擦系数应当包括跑道每三分之一段的数值及跑道全长的平均值,并依航空器进近方向依次公布。

  测试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测试原始记录凭证应当予以保存。

  第八十六条没有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的机场,当跑道上有积雪时,应当向塔台管制员通报积雪的种类(干雪、湿雪、雪浆和压实的雪)和厚度。航空器能否起降由飞行机组决定。

  11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

  第八十七条目视助航设施包括风向标、各类道面(含机坪)标志、引导标记牌、助航灯光系统(含机坪照明)。

  第八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并确保目视助航设施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八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在航行资料中公布的并与实际天气情况相适应的目视助航设施服务。

  第九十条各类标志物、标志线应当清晰有效,颜色正确;助航灯光系统和可供夜间使用的引导标记牌的光强、颜色、有效完好率、允许的失效时间,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九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频次或情况对机场目视助航设施进行评估,以避免因滑行引导灯光、标志物、标志线、标记牌等指示不清、设置位置不当产生混淆或错误指引,造成航空器误滑或者人员、车辆误入跑道、滑行道的事件:

  (一)每三年;

  (二)新开航机场或机场启用新跑道、滑行道、机坪、机位前以及运行三个月内;

  (三)机场发生航空器误滑、人员、车辆误入跑道、滑行道等事件时;

  (四)机场管理机构接到飞行员、管制员、勤务保障作业人员反映滑行引导灯光、标志物、标志线、标记牌等指示不清,容易产生混淆或者影响运行效率时。

  评估人员由飞行员、管制员、勤务保障作业人员、机场管理机构人员组成。

  对于评估发现的问题,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九十二条在机场开放运行期间,目视助航设施因故不能满足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要求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在出现问题的当日内采取有效措施,使目视助航设施恢复正常。在恢复正常前,至少应当保持下列设施设备的完好、适用:

  (一)引导标志、标记牌:

  1.

  跑道标志(应当符合航空器在本机场进近时的最低天气标准要求);

  2.

  滑行道中线和边线标志;

  3.

  滑行引导标记牌;

  4.

  跑道等待位置标志和标记牌。

  (二)助航灯光

  121.

  跑道灯光(应当符合航空器在本机场进近时的最低天气标准要求);

  2.

  滑行道中线灯(或中线反光标志物)、滑行道边线灯(或边线反光标志物)。

  第九十三条在低能见度运行条件下,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停止机场供电设施附近的所有施工或维护活动,并通知上级供电单位停止影响机场供电系统的施工或维护活动。

  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

  第九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助航灯光系统的各类灯具进行检测,保证各类灯具的光强、颜色持续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第九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助航灯光系统的以下供电保障工作:

  (一)按照当地供电系统的要求和维护规程,做好变配电设备的维护工作;

  (二)做好备用发电机的定期检查、维护和试运行工作,使其持续保持适用状态。每周至少应当进行不少于15分钟的备用发电机加载试验,每月至少应当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备用发电机加载试验。加载试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检查电压、频率表计读数。输出电压、频率应当符合技术要求;

  2.

  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切换设备是否可靠;

  3.

  发电机试运行过程中是否有喘振或过热情况;

  4.

  内燃式发动机是否有渗油情况。

  (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及主、备用电源与备用柴油发电机之间切换的传动试验。电源切换时间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九十六条助航灯光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程》的要求进行。其他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维护、检查工作可参照该规程的要求进行。主要维护检查项目应当不低于以下要求:

  (一)立式进近、跑道、滑行道灯光系统和顺序闪光灯的基本维护:

  1.

  日维护:更换失效的灯泡和破损的玻璃透镜,确保透镜的干净、清洁,检查各个亮度等级上调光器输出电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

  2.

  年维护:灯具紧固件的紧固,灯具锈蚀部分的处理,灯具仰角、水平的检查和调整,插接件的连接可靠性检查,并检查每个灯组的支架及基础情况;

  3.

  不定期维护:在大风和大雪后可能对助航灯光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应当对助航灯光系统进行检查,并调整各类灯具的仰角及水平;清除遮蔽灯光的草或积雪。

  (二)目视精密进近坡度指示器的基本维护:

  除进行本条第(一)项的维护项目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空中校验及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地面校验设备的校验。

  13(三)嵌入式灯具的基本维护:

  除进行本条款第(一)项的维护项目外,还需进行以下维护工作:

  1.

  日维护:检查透镜的干净、清洁程度;

  2.

  月维护:检查灯具上盖的固定螺栓扭矩,并对松动的螺栓予以紧固;

  3.

  季维护:测试灯具的输出光强并更换不符合光强要求的灯具;

  4.

  年维护:检查和清洁灯具的棱镜和滤光镜,检查灯具的密闭性能,更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灯具。

  第九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目视泊位引导系统及时维护,定期校验,保持系统的持续适用。

  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

  第九十八条机坪的物理特性、标志线、标记牌等应当持续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九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坪的统一管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坪运行的检查制度,并指派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对机坪运行实施全天动态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签订协议,明确航空运输企业专有机坪的管理责任。

  第一百条机坪机位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调配机位,最大限度地利用廊桥和机位资源,方便旅客,方便地勤保障,尽可能减少因机位的临时调整给旅客及生产保障单位带来的影响,公平地为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服务。大型机场为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机位应当相对固定,可为航空公司设置专用航站楼或专用候机区域。

  第一百零一条机位调配应当按照下列基本原则确定:

  (一)发生紧急情况或执行急救等特殊任务的航空器优先于其他航空器;

  (二)正常航班优先于不正常航班;

  (三)大型航空器优先于中小型航空器;

  (四)国际航班优先于国内航班。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机位调配细则。

  第一百零二条当机场发生应急救援、航班大面积延误、航班长时间延误、恶劣气象条件、专机保障以及航空器故障等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有权指令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将航空器移动到指定位置。拒绝按指令移动航空器的,机场管理机构可强行移动该航空器,所发生的费用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承担。

  14第一百零三条航空器进入机位前,该机位应当保持:

  (一)除负责航空器入位协调的人员外,各类人员、车辆、设备、货物和行李均应当位于划定的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机位作业等待区内;

  (二)车辆、设备必须制动或固定;有液压装置的保障作业车辆、设备,必须确保其液压装置处于回缩状态;

  (三)保障作业车辆在等待时,驾驶员应当随车等候;所有设备必须有人看守;廊桥活动端必须处于廊桥回位点。

  第一百零四条接机人员应当至少在航空器入位前5分钟,对机位适用性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包括:

  (一)机位是否清洁;

  (二)人员、车辆及设备是否处于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机位作业等待区内;

  (三)廊桥是否处于廊桥回位点;

  (四)是否有其他影响航空器停靠的障碍物。

  第一百零五条在航空器进入机位过程中,任何车辆、人员不得从航空器和接机指挥人员(或目视泊位引导系统)之间穿行。

  第一百零六条在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后,接机人员应当向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发出可以对接航空器的指令。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接到此指令后,方可操作廊桥或客梯车对接航空器。

  航空器安全靠泊状态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发动机关闭;

  (二)防撞灯关闭;

  (三)轮挡按规范放置;

  (四)航空器刹车松开。

  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航空器试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情况下,航空器不得在机坪试车;

  (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试车坪或者指定试车位置。试车坪或者指定试车位置应当设有航空器噪声消减设施,并应当具备安全防护措施;

  (三)发动机大功率试车应当在试车坪或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并且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段内进行;

  15(四)发动机怠速运转、不推油门的慢车测试和以电源带动风扇旋转、发动机不输出功率的冷转测试,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

  (五)任何类型的航空器试车,必须有专人负责试车现场的安全监控,并且应当根据试车种类设置醒目的“试车危险区,,警示标志。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试车危险区。

  第一百零八条航空器维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紧急情况下外,任何单位不得在跑道、滑行道上实施航空器维修;

  (二)在机坪内进行航空器维护、添加润滑油和液压油及其他保障工作时,不得影响机位的正常调配和机坪内其他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所发生的治理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承担。

  (三)维修结束后,维修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四)清洗航空器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

  第一百零九条航空器除冰、防冰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航空器除冰作业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机场管理机构未指定除冰作业区,在机位上除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除冰液回收措施,防止除冰液对道面的化学腐蚀或者冻融循环的物理损坏;

  (二)在有条件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用除冰坪,并设置除冰液回收设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负责航空器除冰的航空运输企业、机场或者其他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航空器除冰设备,防止因除冰设备或者设施不足,延误航空器正常出港。

  第一百一十条航空器滑出或被推出机位前,送机人员必须确认:

  (一)除牵引车外的其他车辆、设备及人员等均已撤离至机位安全区域外;

  (二)廊桥已撤至廊桥回位点。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遇到大风天气有可能对廊桥和停场航空器造成影响时,必须对廊桥和航空器进行系留。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负责实施航空器的系留,操作廊桥的单位负责廊桥的系留。

  第一百一十二条机组在航空器进入设置目视泊位引导系统的机位时,发现有疑问的引导指示,或进入由人工引导入位的机位时发现地面协调员未就位,应当立即停止航空器滑行,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并应当保持发动机运转,等待后续处置。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机场运行部门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航空器型别、注册号或航班计划变更时,航空器营运人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通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航空器在跑道和滑行道区域发生故障时,机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情况。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尽快使航空器脱离跑道、滑行道区域。

  16第一百一十五条航空器长时间停放、过夜停放应当取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一百一十六条航空器保障作业过程中出现任何意外情况,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器保障作业单位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旅客步行通过机坪上下航空器时,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安排专人引导。旅客通行路线不得穿越航空器滑行路线,任何车辆不得横穿旅客队e。

  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因保障作业需要放置于机坪内的特种车辆(含拖把)、集装箱、行李和集装箱托盘等特种设备,应当停泊或放置于指定的白色设备停放区和车辆停放区内。作业人员离开后,车辆、设备应当保持制动状态,并将启动钥匙与车辆、设备分离存放。保障工作结束后,各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所用设备放回原区域,并摆放整齐。

  第一百一十九条非保障作业需要、故障或已报废的车辆和设备应当及时清除出机坪。

  第一百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损坏、挪用、占用、遮挡机坪基础设施和设备。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廊桥活动端移动范围内应当采用红色线条设置廊桥活动区,禁止任何车辆和设备进入。廊桥活动区内应当标示廊桥回位点。廊桥处在非工作状态时,应当将廊桥停留在廊桥回位点。廊桥操作人员进行靠桥、撤桥作业时,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廊桥活动端。

  第一百二十二条机位应当设置白色机位作业等待区、红色机位安全线。车辆和设备与航空器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二十三条在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廊桥或客梯车与航空器对接完成前,除电源车外,其他保障车辆、设备不得超越红色机位安全线,实施保障作业。

  电源车、气源车和空调车为航空器提供服务时,不得妨碍廊桥的保障作业。

  第一百二十四条提供保障作业的车辆不得影响相邻机位及航空器机位滑行通道的使用。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确认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接机人员应当在距航空器发动机前端1.5米处、机尾和翼尖水平投影处地面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形标志物(高度不小于50厘米,重量能防止5级风吹移。在预计机场风力超过5级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航空器维修部门不再在航空器周围摆放反光锥形标志物)。航空器自行滑出的机位,在机头水平投影处地面也应当设置反光锥形标志物。

  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前,必须在距航空器15米的距离先试刹车,确认刹车良好后方可实施对接。保障车辆、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与航空器发动机、舱门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二十七条车辆在机坪行驶路线、固定停放点之外倒车应当有人指挥,指挥信号和意图应当明确,确保安全。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后,应当处在制动状态,并设置轮挡。

  17液压升降车辆或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在液压升降筒或脚架升降到工作位置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一百二十九条为航空器提供保障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实施保障作业。

  各单位应当将车辆、设备在机坪保障作业的规程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三十条保障车辆、设备在为航空器提供地面保障作业时,其他车辆、设备不得进入该机位作业区域。

  第一百三十一条装卸平台车、行李传送带车在行驶中不得载运任何货物、行李和其他物品。

  第一百三十二条所有具有液压及作业装置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均应当使液压作业装置处于收回状态。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用航空器的牵引,应当符合《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第3部分“民用

  航空器的牵引”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航空器正在被推离机位时,在其后方行驶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避让航空器,不得妨碍推出航空器。

  第一百三十五条机坪范围内的加油井、消防井、电缆井、供水井及其他各类井的井盖本身及周边至少20厘米以内均应当涂刷成红色;井盖开启时,应当在井盖旁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型标志物;车辆设备的停放处应当尽量避开井盖。

  第一百三十六条机位临时处于不适用状态时,应当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防止航空器、车辆误入该区域。

  第一百三十七条机坪内易被行驶车辆刮碰的建筑物、固定设施等,应当设置防撞警示标志、限高标志。重要的建筑物构件、设施设备应当设置防撞保护装置。

  第一百三十八条所有在机场空侧工作的人员在航空器活动区发现有疑似航空器零件的异物时,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设法判断零件的可能来源,若初步判断为航空器零件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将信息告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各航空器维修部门。

  第一百三十九条夜间使用的机坪(包括除冰坪和隔离机坪)应当定期检测机坪泛光照明的照度等,确保泛光照明设施持续有效。

  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

  第一百四十条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当接受机场运行安全知识、场内道路交通管理、岗位作业规程等方面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机坪从事相应的保障工作。

  18培训和考核的内容由机场管理机构确定,培训和考核的方式由机场管理机构与驻场单位协商确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在空侧从事相关保障作业的所有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相关保障单位也应当建立本单位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

  第一百四十一条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当按规定佩带工作证件,穿着工作服,并配有反光标识。

  第一百四十二条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机坪内从事与保障作业无关的活动。

  第一百四十三条各保障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员工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品。

  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机坪应当保持清洁,无道面损坏造成的残渣碎屑、机器零件、纸张以及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杂物。

  机场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机坪日常保洁和卫生监督工作。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自行使用的机坪,由机场和航空运输企业依据协议分工,确定机坪日常保洁及卫生监督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坪上适当位置设置有盖的废弃物容器。任何人不得随地丢弃废物。

  机坪保障作业人员发现垃圾或废弃物应当主动拾起,并放入垃圾桶。

  运输或临时存放垃圾或废弃物时,应当加以遮盖,不得泄漏或逸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易燃液体应当用专用容器盛装,并不得倒入飞行区排水系统内。

  第一百四十七条各类油料、污水、有毒有害物及其它废弃物不得直接排放在机坪上。

  发现污染物时应当及时进行清除,对于在地面上形成液态残留物的油料,应当先回收再清洗。

  第一百四十八条在机坪内不得进行垃圾分拣。

  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坪内适当位置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标志,并公布火警报警号码。

  第一百五十条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飞行区内动用明火、释放烟雾和粉尘。

  第一百五十一条机坪内禁止吸烟。

  第一百五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标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运行标准》和《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第10部分“机坪防火”的规定为机坪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

  19各单位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第10部分“机坪防火”的要求,为在机坪运行的勤务车辆和服务设备上配备灭火器。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机坪消防设施设备。

  第一百五十三条机坪内的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设备应当予以醒目标识。车辆或设备的摆放不得影响消防通道、消防设备以及应急逃生通道的使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任何人员发现机坪内出现火情或等火灾隐患时,均应当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并应当在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前先行采取灭火措施。

  机坪内火灾扑灭后,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保护好火灾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由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进行火灾事故勘查。

  第一百五十五条在飞行区设置特种车辆加油站或在机坪上为特种车辆提供流动加油服务作业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事先取得民航总局同意。

  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一节净空管理基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按照本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机场障碍物限制图也应当相应调整。

  第一百五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一百五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调和配合当地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制定发布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政府部门与机场的定期协调机制;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审批程序、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识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内容。

  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或者机组成员视线的灯光、标志、物体;(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20(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八)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第一百六十条精密进近跑道的无障碍区域内(零FZ)(由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和复飞面所组成)不得存在固定物体,轻型、易折的助航设施设备除外。当跑道用于航空器进近时,移动物体不得高出这些限制面。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精密进近跑道和非仪表跑道的保护区域内,新增物体或者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得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或扩展的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

  第一百六十二条非精密进近跑道的保护区域内,新增物体或者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得高出距内边30米以内的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内水平面,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或扩展的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

  第一百六十三条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的现有物体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予以拆除,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者该物体不影响飞行安全或航空器正常运行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不高出进近面、但对目视或非目视助航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物体,应当消除该物体对这些设施的影响。

  第一百六十五条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研究认为对航空器活动地区、内水平面或锥形面范围内的航空器的运行有危害时,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尽可能地予以拆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它们不会对航空器的运行构成危害。

  第一百六十七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内或以外地区的障碍物,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予以标志和照明。

  第三节障碍物日常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净空保护区定期巡视检查制度。确保任何可能突出障碍物限制面的建筑活动或自然生长植物在影响机场运行之前被发现。

  第一百六十九条巡视检查制度应当包括巡视检查路线、检查周期、检查内容(包括障碍灯是否开启并正常工作)、通报程序和检查记录等。

  第一百七十条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巡视检查,每周应当不少于一次;机场内无障碍区的巡视检查,每日应当不少于一次。巡视检查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检查有无新增的、超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自然生长的植物,并对可能超高的物体进行测量;21(二)检查有无影响净空环境的情况,如树木、烟尘、灯光、风筝和气球等;

  (三)检查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的有效性。

  第一百七十一条巡视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和归档。巡视检查记录至少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区域和检查情况等。

  第一百七十二条巡视检查中发现新的障碍物或净空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将新障碍物的位置、高度等情况通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并尽可能迅速予以拆除。拆除前应当立即考虑以某种方式对航空器的运行加以限制,并设置适当的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并积极协调、研究解决办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净空管理档案。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障碍物限制图;

  (二)巡视检查记录;

  (三)障碍物测量资料;

  (四)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迁建、改(扩)建审批资料;

  (五)障碍物拆除、迁移和处置的资料。

  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配合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共同划定、调整。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

  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民用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第一百七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积极协调和配合机场所在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具体管理规定,并以适当的形式发布。

  第一百七十七条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

  第一百七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巡检制度,发现下列有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22(一)修建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电气化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其它可能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进行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活动。

  第一百七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发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频率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百八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综合措施,防止鸟类和其它动物对航空器运行安全产生危害,最大限度地避免鸟类和其它动物撞击航空器。

  第一百八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鸟类和其它动物的危害防范工作,并配置必要的驱鸟设备。

  第一百八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机场鸟类危害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机场鸟害防范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落实情况、机场生态环境调研情况、鸟害防范措施的效果、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利用及报告等。

  第一百八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鸟害评估结果和鸟害防范的实际状况,制定并不断完善机场鸟害防范方案。方案至少应当包括:

  (一)鸟害防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二)生态环境调研制度和治理方案;

  (三)鸟情巡视和驱鸟制度;

  (四)驱鸟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五)重点防治的鸟种;

  (六)鸟情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七)鸟情通报及鸟击报告制度。

  第一百八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不定期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放养鸽子对飞行安全的危害,并配合当地政府发布限制放养鸽子的规定,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控制和减少机场附近区域内垃圾场、养殖场、农作物(植物)晾晒场、鱼塘、养鸽户的数量和吸引鸟类的农作物、树木等。

  23第一百八十五条机场飞行区、围界、通道和排水沟出应当能防止动物侵入机场飞行区。

  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禁止搭建任何建筑和种植树木。

  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持续地开展鸟害防范基础性调研,全面掌握机场内及其附近地区的生态环境、鸟类种群、数量、位置分布及其活动规律;绘制鸟类活动平面图;掌握机场内及其附近地区与鸟情动态密切相关的生物类群及影响因素的时间、空间分布情况,分析其中的关系;据此制定和不断完善鸟害防范实施方案,确定各阶段应当重点防范的对象,有针对性地实施鸟害防范措施。

  第一百八十七条机场鸟类活动平面图应当至少涵盖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锥形面外边界所包含的范围,并应当包括:垃圾场、饲养场、屠宰场、农作物、灌木林、沟塘及其他吸引鸟类活动的设施或者场地的位置;大鸟和群鸟(含候鸟)的筑巢地、觅食地、飞行路线、飞行高度、出没时间等。

  机场鸟类活动平面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更新。

  第一百八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鸟情信息的分析结果,及时对机场围界内对飞行安全危害较大的鸟类巢穴、食物源、水源、栖息地、觅食地进行有效的整治,并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对机场围界外的上述情况进行整治。

  第一百八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机场范围内的草坪、树木进行灭虫处理。

  第一百九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围界内定期采取设置鼠夹和洒布药物等措施,灭杀老鼠、兔子等啮齿类动物。

  设置的鼠夹和洒布的药物应当记录,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伤及人员。洒布药物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应当指定人员对鼠夹和药物进行管理,及时补充药物和更换鼠夹。

  第一百九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巡视检查并清除机场建筑物角落和周边树上的鸟巢。

  第一百九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尽可能减少机场范围内的表面水,及时排除水坑、洼地上的积水,定期清理排水沟,避免昆虫和水生物的滋生。

  第一百九十三条飞行区内禁止种植农作物和吸引鸟类的其它植物、进行各类养殖活动、设置露天垃圾场和垃圾分拣场。

  第一百九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其机场年度鸟类危害管理方案中明示机场内外的吸引鸟的主要因素,以及为实现生态环境管理目标所采取措施的先后次序及其起始与完成日期。

  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24第一百九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环境整治的基础上,根据鸟情特点,采取惊吓、设置障碍物、诱杀或捕捉等手段或其组合实施鸟害防范工作。所采取的驱鸟手段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并确保人身安全,避免污染环境。

  第一百九十六条在机场有飞行活动期间,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不间断地进行巡视和驱鸟。

  第一百九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管理驱鸟枪、弹药、煤气炮、语音驱鸟设备、捕鸟网、视觉仿真装置等,确保设备完好并得到正确使用。

  驱鸟枪支的使用和保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民用机场驱鸟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一百九十八条鸟情巡视人员应当加强观察,记录观察到的鸟种、数量、飞行路线、飞行高度、活动目的及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第一百九十九条鸟情巡视人员应当观察机场虫情、草情、鼠类等动物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二百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鸟情巡视人员记录、鸟击信息、生态调研情况等基础资料建立鸟情信息库,并定期对鸟情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比较,编制鸟情信息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当包括:

  (一)可能危害飞行安全的主要鸟种以及出现的区域、时间段、原因、有效防范手段等;

  (二)采取的控制措施对减少鸟类的种类与数量的效果,如安装或修理防护栏、修剪树木、清除建筑残余物、施用杀虫剂或驱虫剂、施用灭鼠药、草的高度管理、在机库安装网以及消除积水等;

  (三)与前期相比鸟的种群、数量的变化情况,产生变化的相应原因;

  (四)生态环境的变化和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下一阶段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的种群、数量;

  (六)推荐的防治措施和需引起驱鸟员注意的事项;

  (七)鸟害防范工作的成效和不足。

  第二百零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鸟情信息分析报告和鸟害防范评估报告,每年末对下一年度机场鸟害、虫害、鼠害等进行预测,制定防治措施。

  第二百零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鸟情信息分析报告和鸟害防范评估报告提供给驻场航空运输企业。

  对飞行安全有危害的鸟种及机场防治鸟害的主要措施应当在航行资料上公布。

  25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

  第二百零三条当鸟情巡视人员发现鸟情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发现有规律的鸟群迁徙时,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视情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百零四条在机场及附近发生航空器遭鸟撞击的事件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以快报形式,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航空器遭鸟撞击的有关情况(包括航空器遭鸟撞击的时间、地点、高度及相关情况),并尽可能搜集和保存鸟撞击航空器的物证材料(如鸟类的尸骸、残羽、照片等)。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鸟击事件发生24小时内,按照中国民航鸟击报告格式将有关情况报中国民航鸟击航空器信息网。

  在跑道上发现的被撞死鸟,亦应当按前款要求报中国民航鸟击航空器信息网。

  第二百零五条航空器维修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航空运输企业发现航空器遭鸟撞击的情况后,应当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货物运输部门所载运的动物在机场内逃逸时,应当立即抓捕并及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

  第九章除冰雪管理

  第二百零六条有降雪或者道面结冰情况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成立机场除冰雪专门协调机构,负责对除冰雪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该协调机构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二百零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除冰雪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冰雪天气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

  第二百零八条除冰雪预案应当遵循跑道、滑行道、机坪、车辆服务通道能够同步开放使用的原则,避免因局部原因而影响机场的开放使用。

  第二百零九条除冰雪预案应当包括:

  (一)除冰雪专门协调机构的人员组成;

  (二)除冰雪作业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相应职责;

  (三)除冰雪过程中的信息传递程序和通信方式;

  (四)因除冰雪而关闭跑道及其他设施的决定程序;

  (五)针对干雪、湿雪、雪浆等以及不同气温的除冰雪作业程序、车辆设备和人员的作业组合方式;

  (六)跑道摩擦系数的测试方法和公布程序;

  (七)除冰雪车辆、设备及物资储备清单。

  26第二百一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入冬前做好除冰雪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一)召开除冰雪协调会议,为冬季运行做准备;

  (二)对除冰雪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除冰雪车辆及设备进行全面维护保养;

  (四)按照机场除冰雪预案,对车辆设备、编队作业、协调指挥、通信程序进行模拟演练。演练应当在航班结束后在跑道、滑行道、机坪上实地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入冬前演练次数不少于3次;

  (五)对除冰液等物资的有效性和储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六)确定堆雪场地。

  第二百一十一条目视助航设施上的积雪以及所有影响导航设备电磁信号的冰雪,应当予以清除。

  第二百一十二条除冰雪作业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跑道、滑行道边灯及其他助航设备。雪和冰的临时堆放高度与航空器发动机底端或螺旋桨桨叶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40厘米,与机翼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米。

  第二百一十三条降雪时应当及时清除跑道、滑行道、机坪、道肩上的积雪,防止道面产生冻胀和发生冻融破坏。

  第二百一十四条在航空器周边5米范围内,不得使用大型除雪设备。

  第二百一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场气候条件并参照过去5年的冰雪情况配备除冰雪设备。年旅客吞吐量5万人次以上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够达到编队除雪,并且一次编队至少能够清除跑道上40米宽范围的积雪,具备边下雪边清除跑道积雪的能力,保证机场持续开放运行;年旅客吞吐量在2万至5万人次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保证雪停后1小时内机场可开放运行;年旅客吞吐量2万人次以下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保证雪停后2小时内机场可开放运行;日航班量少于2班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保证雪停后4小时内机场可开放运行。

  前款不适用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可参照上款执行。年旅客吞吐量2万人次以上、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应当配备除冰液洒布车。

  第二百一十六条为保证机场尽快开放使用,在滑行道、机坪积雪厚度小于5厘米时,可先仅清除标志上的积雪,以使航空器运行,但应当尽快清除全部积雪。

  第二百一十七条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应当根据天气预报,在降雪前洒布除冰液。

  第二百一十八条利用航班间隙清除跑道、滑行道上的冰雪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一名现场指挥员,负责除冰雪工作的协调,并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保持联络。所有除雪车辆应当与现场指挥员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系。

  2第二百一十九条当机场某一区域除冰雪完毕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该区域进行检查,符合条件后,应当及时将开放的区域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百二十条位于经常降雪或降雪量较大地区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事先确定冰雪堆放场地。在机坪上堆放冰雪,不得影响航空器、服务车辆的运行,并不得被航空器气流吹起。雪停后,应当及时将机坪上的冰雪全部清除。

  第二百二十一条位于经常降雪或降雪量较大地区、年旅客吞吐量2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应当设置航空器集中除冰坪。

  除冰坪的设置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承担航空器除冰作业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航空器除冰预案,配备必要的除冰车辆、设备和物资,并认真组织演练,最大限度地消除天气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

  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百二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对不停航施工进行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停航施工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避免危及机场运行安全。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机场不关闭或者部分时段关闭并按照航班计划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况下,在飞行区内实施工程施工。不停航施工不包括在飞行区内进行的日常维护工作。

  机场不停航施工工程主要包括:

  (一)飞行区土质地带大面积沉陷的处理工程,围界、飞行区排水设施的改造工程等;(二)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改扩建工程;

  (三)扩建或更新改造助航灯光及电缆的工程;

  (四)影响民用航空器活动的其他工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航站区、停车楼等区域的施工(含装饰装修)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对于航站区、停车楼等区域的施工(含装饰装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安消防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编制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施工管理方案应当参照不停航施工管理的要求对影响安全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尽可能降低对运行的影响。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机场近期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原有地下管线进行核实,防止施工对机场运行安全造成影响。

  28第二百二十六条未经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不得在机场内进行不停航施工。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不停航施工期间的运行安全,并负责批准工程开工。实施不停航施工,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编制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29

篇四:航站楼安全涵盖哪些安全管理工作

  

篇五:航站楼安全涵盖哪些安全管理工作篇六:航站楼安全涵盖哪些安全管理工作

  

  第9章突发事件响应

  9.1目的在本机场范围内出现的突发事件时,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本机场能在最快的时间内恢复机场的正常生产运行。

  9.2本机场突发事件说明

  9.2.1本机场突发事件类型

  本机场突发事件包括航空器飞行事故、劫机炸机事件、机场运行突发时件和对机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9.2.1.1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A、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

  40人及其以上者;

  B、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

  40人及其以上者

  (2)重大飞行事故:

  A、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

  39人及其以下者;

  B、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C、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

  39人及其以下者。

  (3)一般飞行事故:

  A、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

  10人及其以上者;

  B、最大起飞重量5.7t(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C、最大起飞重量5.7――50t(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D、最大起飞重量50t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9.2.1.2劫机炸机事件

  9.2.1.3机场运行突发事件

  (1)飞行保障突发事件:跑道突发事件、助航灯光突发事件、净空管理突发事件、鸟击防范突发事件、围界管理突发事件等;

  (2)空防保障突发事件:飞行区非法侵入突发事件、旅客安全检查突发事件、货物安全检查突发事件、飞机监护突发事件、内部人员车辆管突突发事件、机场地区重要设施设备安全保卫突发事件、机场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

  (3)航站保障突发事件:

  航站楼设施设备突发事件、航站楼治安突发事件、航站楼消防突发事件、航站楼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货运站突发事、航站楼楼前道路(进机场道路)突发事件、航班大面积延误处置突发事件等;

  (4)机坪保障突发事件:机坪飞机突发事件、机坪飞机与车辆设备相关突

  发事件、机坪各类保障车辆突发事件、机坪人员伤亡突发事件、机坪消防突发事件、恶劣天气导致的机坪突发事件、机坪动物侵入或机上物逃逸突发事件、机坪燃油泄漏突发事件等;

  (5)运行指挥突发事件:机场专机和要客(VIP)保障突发事件、机场地区重大活动保障突发事件、机场通信系统突发事件、机场广播系统突发事件、机场信息发布系统突发事件、机场监控系统突发事件等;

  (6)信息保障突发事件:机场信息系统的突发事件(特别是影响较大的系统如离港系统突发事件)

  、航显系统突发事件等;

  (7)动力能源保障突发事件:供电突发事件、供水突发事件、制冷供暖突发事件、供气突发事件、污水和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等;

  (8)施工管理突发事件:机场施工中的突发事件、因施工造成的上述七个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各类施工突发事件等;

  (9)机场消防突发事件:机场消防管理突发事件、上述八个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消防突发事件;

  (10)机场其它突发事件:

  对机场管理和机场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各类突发事件,如媒体报道突发事件等。

  9.2.1.4对机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共突发事件

  主要是指影响民航正常运行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

  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

  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这些灾害中,对机场影响最大和最经常的是自然灾害中的气象灾害,如大风天气、台风天气、沙尘暴天气、暴雨天气、雷雨天气、大雾天气、异常高温天气、异常低温天气、大雪天气和暴雪天气等特殊天气。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9.2.2本机场突发事件内容

  本机场突发事件的内容包括:

  (1)预防与应急准备:安全管理委员会

  (2)监测与预警:安全监察部

  (3)应急处置与救援: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应急救援小组

  (4)事后恢复与重建;本机场各生产部门

  本机场的突发事件响应的管理作为本机场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指标,安全管

  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安全监察部在对本机场进行内部监察时要作为安全绩效中最

  重要一项,若此项不合格,则安全绩效的成绩扣掉一半。

  9.3要求

  9.3.1机场安全委员会要贯彻本手手册的风险管理,积极的组织机场运行相

  关部门进行事前的风险管理,尽量避便做事后的风险管理

  .机场安全委员会负责

  机场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要通过风险管理,不安全事件调

  查,安全监督审核作为机场安全管理的手段,以风险管理为场安全管理的主要手

  段.将机场的风险在机场的可控范围内

  当机场的风险管理等安全管理措施失效时,本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要在

  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预案,使得机场能够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的响应,并将突发事件所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值降到最小值

  .

  .

  9.3.2本机场内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颁布

  以及各部门内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批改,审核,完善,并在审核批改完成后下发到各职能部门,在机场内部信息系统内公布.各部门突发事件相应预案内要规定各部门相关的职能,和需要协助的内容和相关部门.

  9.3.3机场管理委员会要根据本机场的实际运行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在本机场范围内切实可行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案的内容要涵盖到本机场的各部门的生产运行业务如:涉及航空器飞行事故的预案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和《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

  等相关要求,涉及劫机炸机事件的预案应符合

  《国家处置劫机事件总体预案》、《关于处置非法干扰航空安全行为程序》

  和《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等相关要求。

  9.3.4安全管理委员会制定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对

  预案中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分析,控制.消除预案中可能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风险

  9.3.5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场突发事件响应演练计划并按照有

  关规定的要求组织演练,确保预案中各种机场突发事件都得以演练,特别是《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

  确定的6类航空器突发事件和6类非航空器突发事件,重点解决好指挥、通信、协调方面的问题使参与本机场突发事件响应的各部门和人员熟悉和检验突发事件预案。

  9.3.6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要结合本机场的风险管理、安全信息管理、不安全事件调查、安全监督与审核等所提供的信息,对制定的突发事件响应预案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和完善。

  突发事件响应演练后或者机场突发事件响应后,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要及时组织讲评分析,完善突发事件响应预案,对修订的预案组织评估或演练,确保其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安全性,以预防同类突发事件的再次发生,并应将突发事件响应总结在机场适当范围内公布。

  9.3.7机场管理委员会要制定出机场突发事件预案负责人员和处置人员的定期培训和演练计划.每隔半年进行一次,通过这种方法来保证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负责人的胜任.

  9.3.8机场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对本机场内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设备,资源

  进行一次检查,保证机场突发事件所学的物资,设备都是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处于

  随时可以启用的状态.

篇七:航站楼安全涵盖哪些安全管理工作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报审稿)

  第一章总则3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3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3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4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5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5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第一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5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6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第三节

  手册的修改7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

  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7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

  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7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

  第二节

  巡视检查9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

  第三节

  检查程序及规则10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

  第四节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11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

  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12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

  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12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

  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14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

  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15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

  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15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

  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16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

  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17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

  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19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

  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19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

  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19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

  第七章净空保护区的管理20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

  第一节基本要求20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

  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20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

  第三节障碍物日常管理21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

  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22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

  第一节

  基本要求22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

  第二节

  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22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

  第三节

  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23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

  第四节

  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23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

  第五节

  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24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

  第九章

  除冰雪管理25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26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

  第一节

  基本要求26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

  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序28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

  第三节一般规定29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

  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30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

  第一节基本要求30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

  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31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

  第三节应急处置32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

  第十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33赔荊紳谘侖驟辽輩袜錈。

  第一节基本要求33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

  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33裊樣祕廬廂颤谚鍘羋蔺。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36仓嫗盤紲嘱珑詁鍬齊驁。2/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绽萬璉轆娛閬蛏鬮绾瀧。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骁顾燁鶚巯瀆蕪領鲡赙。

  第五条在民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民用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营所制定的以及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瑣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运输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对机场运行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二)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

  (三)协调机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

  (四)对机场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运输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组成。主任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鎦诗涇艳损楼紲鯗餳類。

  运输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

  机场管理机构及各驻场单位应当落实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

  第一节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机场安全管理的安全政策、安全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教育与培训、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风险管理、不安全事件调查与处置、应急响应、机场安全监督与审核等。栉缏歐锄棗鈕种鵑瑶锬。

  第八条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在机场使用手册中载明。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适时调整、完善。辔烨棟剛殓攬瑤丽阄应。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相关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并对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峴扬斕滾澗辐滠兴渙藺。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每半年、每年要分别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以后的工作进行部署;机场运行中出现不利于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詩叁撻訥烬忧毀厉鋨骜。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内容包括自身履行职责情况和机场设施设备的状况,同时还应当组织对驻场运行保障单位进行评估,以确定他们履行相关规定和职责的情况。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整改的部门和人员,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则鯤愜韋瘓賈晖园栋泷。

  机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本机场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承担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规章标准,并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的经验。胀鏝彈奥秘孫戶孪钇賻。

  评估后由评估人员编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应在报告上签字,评估报告内容应向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反馈,并及时报机场所在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运行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民航监管办)备案。该报告应当至少保存五年。鳃躋峽祷紉诵帮废掃減。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开放使用范围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稟虛嬪赈维哜妝扩踴粜。

  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未经民航总局认可的民航专用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中使用。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资料库,供员工查阅和使用。资料库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手册;机场建设和改(扩)建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与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所有规定、标准、手册等文件;机场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以及运行和维护记录等。

  陽簍埡鲑罷規呜旧岿錟。

  机场资料库应当及时更新和补充。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项工作的检查单和记录表格,详细记录对各项检查和维护情况。记录应包括电子文件和纸制文件。纸制记录需保存两年以上,电子记录应保存十年。沩氣嘮戇苌鑿鑿槠谔應。

  第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56号令)的有关要求,就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关闭(或临时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以下简称机场关闭)制定具体程序,机场关闭程序应当包括导致关闭的各种因素、对引起关闭因素的现场确认及现场确认的人员、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关闭的决定权归属人员、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沟4/3通协调及航行资料的发布程序。

  临时关闭机场/跑道(或临时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应尽可能减少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并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消除相应因素,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相应设施的运行。钡嵐縣緱虜荣产涛團蔺。

  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机坪或其一部分,无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懨俠劑鈍触乐鹇烬觶騮。

  第十六条新建或扩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应当及时设置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并发布航行通告。謾饱兗争詣繚鮐癞别瀘。

  第三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从事机场运行保障的所有岗位。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持证上岗制度。机场内所有与运行安全有关岗位的员工均应持证上岗。与运行安全相关的岗位主要是指:场务维护工、场务机具维修工、运行指挥员、助航灯光电工、航站楼设备电工、航站楼设备机修工、特种车辆操作工、特种车辆维修工、特种车辆电气维修工等。呙铉們欤谦鸪饺竞荡赚。

  国家、民航总局要求持有从业资格的岗位,该岗位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

  培训和考核制度应当包括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经费安排、方式和程序、内容及学时、上岗转岗在岗的培训要求,学历教育、考核办法以及奖励与处罚等。莹谐龌蕲賞组靄绉嚴减。

  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相适应,包括必备的安全知识、技术标准,机场运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麸肃鹏镟轿騍镣缚縟糶。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航空运输企业、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机场运行安全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机场运行安全知识,熟悉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納畴鳗吶鄖禎銣腻鰲锬。

  第二十一条在机场空侧控制区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在机场空侧控制区工作的员工,一年内违章三次(含)的,应当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一年内违章五次(含)或者连续两年每年违章三次(含)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违章人员的空侧控制区证件至少半年。再次申请空侧控制区证件时,应当按照初始上岗员工的要求进行培训。風撵鲔貓铁频钙蓟纠庙。

  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

  第一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编制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应当满足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不断提高机场的安全保障能力和运行效率。灭嗳骇諗鋅猎輛觏馊藹。

  5/3手册应当广泛征求使用者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手册应当包括《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附录三所规定的内容。手册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并能保证机场运行安全问题闭环管理。铹鸝饷飾镡閌赀诨癱骝。

  第二十四条

  手册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晰、明确,不产生歧义;

  (二)统一、简洁、严谨、规范。

  第二十五条

  手册的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便于修改的活页格式;

  (二)预留修改记录空白页,记录被修订内容的目录编码、执行日期、修订日期、换页人等;

  (三)编排形式便于编写、审查。

  手册的具体格式要求见《<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

  手册应当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手册是随同机场使用许可证一并批准的机场运行的基本依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攙閿频嵘陣澇諗谴隴泸。

  第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手册的动态管理制度,对手册的编制、发布实施、发放范围、发放程序、修改程序、使用保管等做出规定,并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手册的动态管理工作。确保手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趕輾雏纨颗锊讨跃满賺。

  第二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的手册的完整版本(包括电子版本)发放给本机场的各部门、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发放手册应当做记录。夹覡闾辁駁档驀迁锬減。

  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将机场使用手册的相关部分纳入本单位的运行管理中。

  第三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机场各部门、岗位的实际分工,确定各部门、岗位应当遵守的手册内容,并制定相应部门、岗位的手册实施细则。手册实施细则应当涵盖已批准手册的相应内容,并不得与手册的相关内容相违背。视絀镘鸸鲚鐘脑钧欖粝。

  第三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的人员,应当熟知手册的相关内容,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手册的规定。偽澀锟攢鴛擋緬铹鈞錠。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定期就手册组织对员工进行培6/3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工作。緦徑铫膾龋轿级镗挢廟。

  第三节

  手册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手册与机场实际运行情况相符,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手册的任何修改,应当在生效前印发至使用手册的相关单位、部门及其相关岗位人员,并撤换已失效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修改手册:

  (一)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的;

  (二)机场基础设施、运行状况等发生变化,与手册内容不相符的;

  (三)手册执行过程中,对于同一问题表述容易产生歧义的;

  (四)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保证机场的设施设备得到有效维护的;

  (五)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全面反映安全运行管理要求的;

  (六)手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等最新规定的。

  机场基础设施、运行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机场设施、运行状况变化前完成手册修改并生效;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手册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手册的修改;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手册的,一般应在14日内完成修改并生效。騅憑钶銘侥张礫阵轸蔼。

  第三十四条

  使用手册的人员发现手册与实际不符、内容不完整或存在其他问题时,应当及时按程序告知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后,确有问题的,应当及时修改手册。疠骐錾农剎貯狱颢幗騮。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年组织相关驻场单位对手册的完整性、适用性、有效性等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发现手册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镞锊过润启婭澗骆讕瀘。

  第三十六条

  手册修改的生效应当符合《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规定。

  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

  第一节

  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的几何构型以及平面尺寸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超载使用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道面、升降带及跑道端安全7/3地区、围界、巡场路和排水设施等始终处于适用状态。榿贰轲誊壟该槛鲻垲赛。

  第三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的破损类型、部位等情况制定道面紧急抢修预案。道面出现破损时,应当及时按照抢修预案进行修补,尽量减少道面破损和修补对机场运行的影响。邁茑赚陉宾呗擷鹪讼凑。

  道面破损的修补应当平整、牢固和防滑,符合标准要求。

  第四十条

  水泥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低差不得大于10毫米;板块接缝错台不得大于5毫米;道面接缝封灌完好。沥青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低差不得大于15毫米。嵝硖贪塒廩袞悯倉華糲。

  跑道、快速出口滑行道表面在雨后不应有积水。

  第四十一条

  跑道表面摩擦系数低于规定的维护值时,应当及时清除道面的橡胶,或采取其他改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飞行区状况的分析研究,总结维护经验和不足,掌握飞行区潜在的缺陷或隐患,并据此制定维护工作计划和修改相关的管理规定。该栎谖碼戆沖巋鳧薩锭。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五年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状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当发现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破损加剧时,应当及时对道面进行综合评价。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评价报告的建议,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劇妆诨貰攖苹埘呂仑庙。

  第四十三条道面的嵌缝料应当与道面粘结牢固,保持弹性,能防止雨水渗入。不能满足性能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补或者更换。臠龍讹驄桠业變墊罗蘄。

  第四十四条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应当进行编号,并在道面一侧设置标记,便于检查记录位置。

  第四十五条与道面或道肩边缘相接的土面,不得高于道面或者道肩边缘,并且不得低于道面或者道肩边缘3厘米。

  第四十六条道面应当保持清洁。道面上有泥浆、污物、砂子、松散颗粒、垃圾、燃油、润滑油及其他污物时,应当立即清除。用化学物清洁道面时,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不得对道面造成损害。鰻順褛悦漚縫冁屜鸭骞。

  第四十七条航空器被道面异物损伤后,航空器营运人应当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第四十八条飞行区土面区尽可能植草,固定土面。

  飞行区内草高一般不应超过30厘米,并且不得遮挡助航灯光和标记牌。草的种类应尽量不吸引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穑釓虚绺滟鳗絲懷紓泺。

  割下的草应当尽快清除出飞行区,临时存放在飞行区的草,不得存放在跑道、滑行道的道肩外15米范围内。

  第四十九条在升降带平整区内,用三米直尺测量,高差不得大于5厘米,并不应有积水和反坡。

  在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内,除航行所需的助航设备或装置外,不得有突出于土面、对偏出跑道的航空器造成损害的物体和障碍物。隶誆荧鉴獫纲鴣攣駘賽。

  航行所需的助航设备或装置应为易折件,并应满足易折性的有关要求。

  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内的混凝土、石砌及金属基座、各类井体及井盖等,除非功能需要,应当埋到土面以下30厘米深。浹繢腻叢着駕骠構砀湊。

  第五十条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的土质密实度不得低于87%(重型击实法)。8/3对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的碾压和密实度测试,每年不得少于两次。鈀燭罚櫝箋礱颼畢韫粝。

  第五十一条除非经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特别许可,跑道开放使用期间,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导航设备的敏感区和临界区以及跑道端安全地区范围内,严禁从事飞行区割草、碾压等维护工作。惬執缉蘿绅颀阳灣熗鍵。

  第五十二条

  飞行区围界应当完好,具备防钻防攀爬功能,能有效防止动物和无关人员进入飞行区。

  飞行区围界破损后应当及时修复。修复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三条

  巡场路路面应当完整、平坦、通畅、无积水。破损时,应当及时修补。

  第五十四条飞行区内排水系统应当保持完好、畅通。积水、淤塞、漏水、破损时,应当及时疏通和修缮。

  强制式排水设施应当保持适用状态;渗水系统应当保持完好、通畅;位于冰冻地区的机场,冰冻期的排水沟内不得有大量积水。贞廈给鏌綞牵鎮獵鎦龐。

  第二节

  巡视检查

  第五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商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塔台)依据有关规定,建立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该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嚌鲭级厨胀鑲铟礦毁蕲。

  (一)每日巡视检查的次数和时间;

  (二)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的通报程序;

  (三)巡视检查人员与塔台管制员联系的标准用语;

  (四)巡视检查跑道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等。

  第五十六条

  当跑道、滑行道、机坪上有外来物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对上述区域进行检查。薊镔竖牍熒浹醬籬铃騫。

  第五十七条每日跑道开放使用前,应当对跑道进行1次全面检查。当每条跑道日起降架次大于12架次时,还应当进行中间检查,并不应小于3次。全面检查时,必须对跑道全宽度表面状况进行详细检查。齡践砚语蜗铸转絹攤濼。

  中间检查时间根据航空器起降时段、频度等情况确定。在航空器起降集中的时段前,应当安排一次中间检查。中间检查的区域应当至少包括跑道边灯以内的区域。绅薮疮颧訝标販繯轅赛。

  对跑道实施检查时,检查方向应当与航空器起飞或着陆的方向相反。采用驾车方式检查时,除驾驶员外车辆上应当至少有一名专业检查人员,并且车速不得大于45公里/小时。饪箩狞屬诺釙诬苧径凛。

  当设有监控设施,能对跑道道面状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跑道上的外来物和道面损坏时,中间检查的次数可适当减少。烴毙潜籬賢擔視蠶贲粵。

  当跑道道面损坏加剧或者雨后遇连续高温天气时,应适当增加中间检查的次数。

  第五十八条

  对跑道、滑行道、机坪应当定期清扫。对跑道、滑行道的清扫每月不应少于一次。应当建立机坪每日动态巡查制度,及时清除外来物,对机坪每周至少全面清扫一次。鋝岂涛軌跃轮莳講嫗键。

  第五十九条

  在跑道、滑行道或其附近区域进行不停航施工,施工车辆、人员需要通过正在对航空器开放使用的道面时,应当增加道面检查次数,确保不因外来物影响飞行安全,并应当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施工车辆、人员不影响航空器的正常运行。撷伪氢鱧轍幂聹諛詼庞。

  9/3第六十条

  每日应当至少对滑行道、机坪、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飞行区围界、巡场路巡视检查1次。

  第六十一条

  每季度应当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铺筑面进行一次全面的步行检查。当道面破损处较多或者破损加剧时,应适当增加步行检查的次数。踪飯梦掺钓貞绫賁发蘄。

  第六十二条

  雨季来临前,应当对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暴雨期间,应当随时巡查排水系统。

  雨后应当对升降带和跑道端安全地区进行检查,对积水、冲沟应当予以标记,并及时处理。

  第六十三条

  对铺筑面的每日检查应当至少包括:

  (一)道面清洁情况。重点检查可能被航空器发动机吸入的物体,如损坏道面的碎片、嵌缝料老化碎片、石子、金属或塑料物体、鸟类或其他动物尸体、其他外来物等;婭鑠机职銦夾簣軒蚀骞。

  (二)道面损坏情况。包括破损的板块、掉边、掉角、拱起、错台等;

  (三)雨后道面与相邻土面区的高差,土面区沉陷、冲沟、积水等情况;

  (四)灯具的损坏情况;

  (五)道面标志的清晰程度;

  (六)井盖完好情况和密合程度等。

  第六十四条对铺筑面的每季度检查应当至少包括:

  (一)嵌缝料的失效情况;

  (二)道面损坏位置、数量、类型的调查统计(含潜在的疲劳损坏裂缝、龟裂、细微的裂缝或断裂,并最好在雨后检查);譽諶掺铒锭试监鄺儕泻。

  (三)道面与相邻土面区的高差;

  (四)道面标志的清晰程度。

  第六十五条

  土面区的每日检查应当包括:

  (一)草高情况;

  (二)标志牌和标志物的完好情况;

  (三)是否有危及飞行安全的物体、杂物、障碍物等;

  (四)土面区内各种灯、井基座与土面区的高差;

  (五)航空器气流侵蚀情况;

  (六)允许存在的障碍物的障碍灯和标志是否有效。

  第六十六条

  当出现大风及其他不利气候条件时,应当增加对飞行区的巡视检查次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影响运行安全时,应当及时报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并发布航行通告。俦聹执償閏号燴鈿膽賾。

  第三节

  检查程序及规则

  第六十七条从事飞行区维护、巡视检查的人员,应当熟知维护、巡视检查的程序和规则,并严格执行。

  第六十八条检查人员在进入跑道、滑行道之前,必须得到塔台管制员的许可。进入该区域时,必须直接报告塔台管制员。检查人员及车辆必须在塔台管制员限定的时间内退出跑道。退出后,应当直接报告塔台管制员。缜電怅淺靓蠐浅錒鵬凜。

  10/3巡视检查的车辆应当安装黄色旋转灯标,并在检查期间始终开启。检查人员应当穿反光背心或外套。

  未经塔台管制员许可,任何人员、车辆不得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

  第六十九条

  在实施机场低能见度程序运行时,不得对跑道、滑行道进行常规巡视检查。

  第七十条巡视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必须配备有效的无线电对讲机,并在相应的无线电波道上时刻保持守听。下车检查时,检查人员离开车辆的距离不得超过100米(随身携带对讲机),检查车辆应当处于运行状态。当塔台管制员要求检查人员撤离时,检查人员及车辆必须立即撤离至管制员指定的位置,并不得进入升降带平整区、跑道端安全地区、导航设备的敏感区和临界区。撤离后,要及时通知塔台。骥擯帜褸饜兗椏長绛粤。

  再次进入跑道之前应当再次申请并获得塔台管制员的许可。

  第七十一条

  当塔台管制员发现通信联系中断时,应当立即按照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执行。当检查人员发现通信联系中断时,应当立即撤离跑道。癱噴导閽骋艳捣靨骢鍵。

  第七十二条在巡视检查中,发现航空器零件或轮胎碎片时,检查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塔台管制员和机场运行管理部门,做好记录,并将该物体交有关部门。鑣鸽夺圆鯢齙慫餞離龐。

  第七十三条

  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如遇到跑道道面断裂,包括整块板或局部,并出现错台或局部松动,以及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大于12cm的掉块;或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小于12cm的掉块,但深度大于7cm,或坡度大于45度角的破损,检查人员应立即报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机场值班领导或相关部门,并按程序关闭跑道和发布航行通告。榄阈团皱鹏緦寿驏頦蕴。

  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如遇到跑道道面断裂,包括整块板及局部,但不出现错台,且板块不松动;或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小于12cm的掉块,且但深度小于7cm,或坡度不大于45度角的破损等需要处理但暂时不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情况时,应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机场值班领导或者相关部门,并适当增加该区域的检查频次,视情及时修补。逊输吴贝义鲽國鳩犹騸。

  水泥混凝土道面出现松散、剥落、断裂、破损等现象时,或者沥青混凝土道面出现轮辙、裂缝、坑洞、鼓包、泛油等破损现象时,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补或者处理。幘觇匮骇儺红卤齡镰瀉。

  第七十四条巡视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塔台管制员、机场运行管理部门报告飞行区场地情况,并将检查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检查人员姓名、飞行区场地情况记录在检查日志中。誦终决懷区馱倆侧澩赜。

  第四节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

  第七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测试跑道摩擦系数。

  第七十六条

  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大于21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周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151至21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两周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91至15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月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31至9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三个月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16至3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半年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15次以下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年一次。医涤侣綃噲睞齒办銩凛。

  11/3第七十七条

  跑道表面摩擦系数不得低于《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规定的最小值。以连续100米长道面的摩擦系数为评价指标,在低于最小值或者测试曲线显示跑道多处存在表面摩擦系数(累计长度大于100米)低于最小值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改善道面摩阻特性。舻当为遙头韪鳍哕晕糞。

  第七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后,应当立即测试跑道摩擦系数:

  (一)遇大雨或者跑道结冰、积雪;

  (二)在跑道上施洒除冰液或颗粒;

  (三)航空器偏出、冲出跑道。

  第七十九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10架次以上的机场,应当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

  第八十条

  没有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的机场,应当依据第七十六条规定的频率检查跑道接地带橡胶沉积情况。当接地带跑道中线两侧被橡胶覆盖80%左右,并且橡胶呈现光泽时,应当及时除胶。在雨天按塔台管制员的要求进行道面表面径流深度的检查,并作口头评价。检查结束后,将结果传送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并记录备查。鸪凑鸛齏嶇烛罵奖选锯。

  第八十一条

  当跑道上有积雪或者局部结冰时,如跑道摩擦系数低于《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的最小值,应当关闭跑道。筧驪鴨栌怀鏇颐嵘悅废。

  跑道开放运行期间下雪时,应根据雪情确定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时间间隔,并在跑道摩擦系数低于最小值前,对跑道进行除冰雪作业。韋鋯鯖荣擬滄閡悬贖蘊。

  第八十二条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应当在跑道中心线两侧3至5米范围内进行。跑道表面摩擦系数应当包括跑道每三分之一段的数值及跑道全长的平均值,并依航空器进近方向依次公布。涛貶騸锬晋铩锩揿宪骟。

  测试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测试原始记录凭证应当予以保存。

  第八十三条没有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的机场,当跑道上有积雪时,应当向塔台管制员通报积雪的种类(干雪、湿雪、雪浆和压实的雪)和厚度。航空器能否起降由飞行机组决定。钿蘇饌華檻杩鐵样说泻。

  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第一节

  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

  第八十四条目视助航设施包括风向标、各类道面(含机坪)标志、引导标记牌、助航灯光系统。

  第八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并确保目视助航设施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八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在航行资料中公布的并与实际天气情况相适应的目视助航设施服务。

  第八十七条各类标志物、标志线应当清晰有效,颜色正确;助航灯光系统和可供夜间使用的引导标记牌的光强、颜色、有效完好率、允许的失效时间,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戧礱風熗浇鄖适泞嚀贗。

  机场管理机构应按照以下频次或情况对机场目视助航设施12/3进行评估,以避免因滑行引导灯光、标志物、标志线、标记牌等指示不清、设置位置不当产生混淆或错误指引,造成航空器误滑或者人员、车辆误入跑道、滑行道的事件:購櫛頁詩燦戶踐澜襯鳳。

  (一)每三年;

  (二)新开航机场或机场启用新跑道、滑行道、机坪、机位前以及运行三个月内;

  (三)机场发生航空器误滑、人员、车辆误入跑道、滑行道等事件;

  (四)机场管理机构接到飞行员、管制员、勤务保障作业人员反映滑行引导灯光、标志物、标志线、标记牌等指示不清,容易产生混淆或者影响运行效率时。嗫奐闃頜瑷踯谫瓒兽粪。

  评估人员由飞行员、管制员、勤务保障作业人员、机场管理机构人员组成。

  评估发现的问题,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八十八条在机场开放运行期间,目视助航设施因故不能满足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要求时,在恢复正常前,至少应保持下列设施设备的完好、适用:虚龉鐮宠確嵝誄祷舻鋸。

  (一)引导标志、标记牌:

  1、跑道标志(应符合航空器在本机场进近时的最低天气标准要求);

  2、滑行道中线和边线标志;

  3、滑行引导标记牌;

  4、跑道等待位置标志和标记牌。

  (二)助航灯光

  1、跑道灯光(应符合航空器在本机场进近时的最低天气标准要求);

  2、下列滑行道系统之一:滑行道中线灯或中线反光标志物、滑行道边线灯或边线反光标志物。

  第八十九条

  在本规定第八十七条情况下,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说明情况,并在出现问题的当日内采取有效措施,使目视助航设施恢复正常。與顶鍔笋类謾蝾纪黾廢。

  第九十条在低能见度运行条件下,机场管理机构应停止机场供电设施附近的所有施工或维护活动,并通知上级供电单位停止影响机场供电系统的施工或维护活动。結释鏈跄絞塒繭绽綹蕴。

  13/3第二节

  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

  第九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助航灯光系统的各类灯具进行检测,保证各类灯具的光强、颜色持续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附录E中规定的要求。餑诎鉈鲻缥评缯肃鮮驃。

  第九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做好助航灯光系统的以下供电保障工作:

  (一)按照当地供电系统的要求和维护规程,做好变配电设备的维护工作。

  (二)做好备用发电机的定期检查、维护和试运行工作,使其持续保持适用状态。每周至少应进行备用发电机的30分钟加载试验,每月至少应进行备用发电机的1小时加载试验。主要内容包括:爷缆鉅摯騰厕綁荩笺潑。

  1、检查电压、频率表计读数。输出电压、频率应当符合技术要求;

  2、与主、备电源的切换设备是否可靠;

  3、发电机试运行过程中是否有喘振或过热情况;

  4、内燃式发动机是否有渗油情况。

  (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及主、备用电源与备用柴油发电机之间切换的传动试验。电源切换时间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锞炽邐繒萨蝦窦补飙赝。

  第九十三条

  助航灯光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程》的要求进行。其他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维护、检查工作可参照该规程的要求进行。主要维护检查项目应不低于以下要求:曠戗輔鑽襉倆瘋诌琿凤。

  (一)立式进近、跑道、滑行道灯光系统和顺序闪光灯的基本维护:

  1、日维护:更换失效的灯泡和破损的玻璃透镜,确保透镜的干净、清洁,检查各个亮度等级上调光器输出电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轉厍蹺佥诎脚濒谘閥糞。

  2、年维护:灯具紧固件的紧固,灯具锈蚀部分的处理,灯具仰角、水平的检查和调整,插接件的连接可靠性检查,并检查每个灯组的支架及基础情况;嬷鯀賊沣謁麩溝赉涞锯。

  3、不定期维护:在大风和大雪后可能对助航灯光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应当对助航灯光系统进行检查,并调整各类灯具的仰角及水平;清除遮蔽灯光的草或积雪。讯鎬謾蝈贺綜枢辄锁廪。

  (二)目视精密进近坡度指示器的基本维护:

  除进行本条款(一)的维护项目外,还应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的空中或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地面校验设备的校验。

  (三)嵌入式灯具的基本维护:

  除进行本条款(一)的维护项目外,还需进行以下维护工作:

  1、日维护:检查透镜的干净、清洁程度;

  2、月维护:检查灯具上盖的固定螺栓扭矩,并对松动的螺栓予以紧固;

  3、季维护:测试灯具的输出光强并更换不符合光强要求的灯具;

  4、年维护:检查和清洁灯具的棱镜和滤光镜,检查灯具的密闭性能,更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灯具。

  第九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目视泊位引导系统及时维护,定期校验,保持系统的持续适用。

  14/3第六章

  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节

  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

  第九十五条机坪的物理特性、标志线、标记牌等应当持续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兒躉讀闶軒鲧擬钇標藪。

  第九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坪的统一管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坪运行的检查制度,并指派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对机坪运行实施全天动态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签订协议,明确航空运输企业专有机坪的管理责任。繅藺詞嗇适篮异铜鑑骠。

  第九十七条机坪机位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调配机位,最大限度地利用廊桥和机位资源,方便旅客,方便地勤保障,尽可能减少因机位的临时调整,给旅客及生产保障单位带来的影响,公平地为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服务。大型机场为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机位应当相对固定,可为航空公司设置专用航站楼或专用候机区域。鮒簡觸癘鈄餒嬋锵户泼。

  第九十八条

  机位调配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

  专机和重要客人乘坐的航班优先于一般航班;

  (二)

  发生紧急情况或执行急救等特殊任务的航空器优先于其他航空器;

  (三)

  正常航班优先于不正常航班;

  (四)

  大型航空器优先于中小型航空器;

  (五)

  国际航班优先于国内航班。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机位调配细则。

  第九十九条当机场发生应急救援、航班大面积延误、航班长时间延误、恶劣气象条件、专机保障以及航空器故障等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有权指令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将航空器移动到指定位置。拒绝按指令移动航空器的,机场管理机构可强行移动该航空器。所发生的费用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承担。眯毆蠐謝银癩唠阁跷贗。

  第一百条航空器进入机位前,该机位应当保持:

  (一)除负责航空器入位协调的人员外,各类人员、车辆、设备、货物和行李均应当位于划定的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机位作业等待区内;闵屢螢馳鑷隽劍颂崗鳳。

  (二)车辆、设备必须制动或固定;有液压装置的保障作业车辆、设备,在航空器入位前必须确保其液压装置处于回缩状态;檁傷葦开阈灯伞馑諧粮。

  (三)保障作业车辆在等待时,驾驶员应当随车等候;所有设备在航空器入位前必须有人看守;旅客廊桥活动端必须处于廊桥回位点。鄭饩腸绊頎鎦鹧鲕嘤錳。

  第一百零一条机务人员应当至少在航空器入位前5分钟,对机位适用性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包括:

  (一)机位是否清洁;

  (二)人员和设备是否处于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机位作业等待区内;

  (三)旅客廊桥是否处于廊桥回位点。

  第一百零二条在航空器进入机位过程中,任何车辆、人员不得从航空器和机务指挥员(或目视泊位引导系统)之间穿行。弃铀縫迁馀氣鰷鸾觐廩。

  15/3第一百零三条在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后,机务人员应当向旅客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做出可以对接航空器的手势。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看到此手势后,方可操作廊桥或客梯车对接航空器。调谇續鹨髏铖馒喪劉薮。

  航空器安全靠泊状态是指满足下列条件:

  (一)发动机关闭;

  (二)防撞灯关闭;

  (三)轮挡按规范放置;

  (四)航空器刹车松开(轮挡放好后,机务人员应当向航空器驾驶员发出松刹车信号)。

  第二节

  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航空器试车管理

  (一)一般情况下,航空器不应当在机坪试车;

  (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试车坪或者指定试车位置。试车坪或者指定试车位置应当设有航空器噪声消减设施,并应当具备安全防护措施;厲耸紐楊鳝晋頇兗蓽驃。

  (三)发动机大功率试车应当在试车坪或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并且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段内进行;苧瑷籮藶黃邏闩巹东澤。

  (四)发动机怠速运转、不推油门的慢车测试和以电源带动风扇旋转、发动机不输出功率的冷转测试,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鴿摄禱鋅儀憚銼嚕缗赞。

  (五)任何类型的航空器试车,必须有专人负责试车现场的安全监控,并且应当根据试车种类设置醒目的“试车危险区”警示标志。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试车危险区。箪啬癲剀净赶钩嬙鳄凫。

  第一百零五条航空器维修管理

  (一)除紧急情况下外,任何单位不得在跑道、滑行道上实施航空器维修;

  (二)在机坪内进行航空器维护、添加润滑油和液压油及其他保障工作时,不得影响机位的正常调配和机坪内其他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所发生的治理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承担。顽鷙瑪滨廈岘轆庫糞糧。

  (三)维修结束后,维修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四)清洗航空器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

  第一百零六条航空器除冰/防冰作业

  (一)航空器除冰作业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机场管理机构未指定除冰作业区,在机位上除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除冰液回收措施,防止除冰液对道面的化学腐蚀或者冻融循环的物理损坏;漬閫熾诀团諳赓戰餛锰。

  (二)在有条件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用除冰坪,并设置除冰液回收设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负责航空器除冰的航空运输企业、机场或者其他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航空器除冰设备,防止因除冰设备或者设施不足,延误航空器正常出港。鐸輜澠顶嫻塊謂斕痹廪。

  第一百零七条航空器滑出或被推出机位前,机务人员必须确认:

  (一)除牵引车外的其他车辆、设备及人员等均已撤离至机位安全区域外;

  (二)廊桥已撤至廊桥回位点。

  16/3第一百零八条

  当遇到大风天气有可能对旅客廊桥和停场航空器造成影响时,必须对廊桥和航空器进行系留。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负责实施航空器的系留,操作廊桥的单位负责廊桥的系留。抢觀淚婭师讴论櫚阵蘚。

  第一百零九条机组在航空器进入设置目视泊位引导系统的机位时,发现有疑问的引导指示,或进入由人工引导入位的机位时发现地面协调员未就位,应当立即停止航空器滑行,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并应当保持发动机运转,等待后续处置。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机场运行部门进行处理。贼組櫻種愨单蝕渾潷骡。

  第一百一十条航空器型别、注册号或航班计划变更时,航空器营运人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通报。圓漣檸賡捣蕷舻燁錘泽。

  第一百一十一条航空器在跑道和滑行道区域发生故障时,机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报情况。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尽快使航空器脱离跑道、滑行道区域。蟄彎擼鯁棖佇緡癟椠贊。

  第一百一十二条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监护停场航空器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航空器长时间停放、过夜停放应当取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航空器保障作业过程中出现任何意外情况,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五条旅客步行通过机坪上下航空器时,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安排专人引导。旅客通行路线不得穿越航空器滑行路线,任何车辆不得横穿旅客队伍。义淨擁扪殴胁纸窺钣鳧。

  第三节

  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保障作业需要放置于机坪内的特种车辆(含拖把)、集装箱、行李和集装箱托盘等特种设备,应当停泊或放置于指定的区域内。作业人员离开后,车辆、设备应当保持制动状态。保障工作结束后,各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所用设备放回原区域,并摆放整齐。绥骅懸缙澀鷂禍紳撻粮。

  第一百一十七条

  非保障作业需要、故障或已报废的车辆和设备应及时清除出机坪。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损坏、挪用、占用、遮挡机坪基础设施和设备。

  第一百一十九条在廊桥活动端移动范围内应当采用红色线条设置禁区,禁止任何车辆和设备进入。禁区内应当标示廊桥回位点。廊桥处在非工作状态时,应当将廊桥停留在廊桥回位点。廊桥操作人员进行靠桥、撤桥作业时,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廊桥活动端。馒锁開钥焖緒珏編軻錙。

  第一百二十条

  机位应当设置白色机位作业等待区、红色安全线。车辆和设备与航空器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廊桥或客梯车与航空器对接完成前,保障车辆不得超越红色安全线,实施保障作业。獄质嶇僅痺鲒潰脫帧開。

  第一百二十二条提供保障作业的车辆不得影响相邻机位及航空器机位滑行通道的使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在确认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机务人员应当在距航空器发动机前17/3端1.5米处、机尾和翼尖水平投影处地面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形标志物(高度不小于50厘米,重量能防止5级风吹移。超过5级风时不摆放反光锥形标志物)。航空器自行滑出的机位,在机头水平投影处地面也应当设置反光锥形标志物。鍥苋娛殫秽笾殇蕢谬藓。

  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前,必须在距航空器20米的距离先试刹车,确认刹车良好时方可实施对接。保障车辆、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与航空器发动机、舱门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杂砖墳雖紜飯曇覡墾騾。

  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障车辆的驾驶员在看不到车辆后方的障碍物时,倒车必须有人指挥。

  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后,应当处在制动状态,并设置轮挡。

  液压升降车辆或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在液压升降筒或脚架升降到工作位置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一百二十七条航空器使用电源车、气源车和空调车时,不应当妨碍廊桥的保障作业。

  第一百二十八条为航空器提供保障的单位,均应当制定相应的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各自的作业规程实施保障作业。轼栀嗶鑊绷瘍懔諍訝澤。

  各单位应当将车辆、设备在机坪保障作业的规程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障车辆、设备在为航空器提供地面保障作业时,其他车辆、设备不得进入该机位作业区域。

  第一百三十条装卸平台车、行李传送带车在行驶中不得载运任何货物或行李。

  第一百三十一条所有具有液压及作业装置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均应当使液压作业装置处于收回状态。

  第一百三十二条顶推航空器时,应当有地面机务人员位于航空器后侧观察是否有障碍物阻碍航空器的推出。并注意将推出航空器避开机坪行车路线,避免机坪内交通不畅。尋头厭呛羈阴帥讕匦赞。

  第一百三十三条当航空器正在被推离机位时,在其后方行驶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避让航空器,不得妨碍推出航空器。

  第一百三十四条机坪范围内的加油井、消防井、电缆井、供水井及其他各类井的井盖本身及周边至少20厘米以内均应当涂刷成红色;訪齙剛玺苏滥夹趕萤凭。

  井盖开启时,应当在井盖旁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型标志物;

  车辆设备的停放处应当尽量避开井盖。

  第一百三十五条机位临时处于不适用状态时,应当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防止航空器、车辆误入该区域。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机坪内易被行驶车辆刮碰的建筑物、固定设施等,应当设置防撞警示标志、限高标志。重要的建筑物构件、设施设备应当设置防撞保护装置。写韞僂谌虛鍤囈辮褻糝。

  第一百三十七条

  所有在机场空侧工作的人员在航空器活动区发现有疑似航空器零件的异物时,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设法判断零件的可能来源,若初步判断为航空器零件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将信息告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各机务部门。罴醬畝饼誊歿凑鈑繳锱。

  第一百三十八条夜间使用的机坪(包括除冰坪和隔离机坪)应当定期检测机坪泛光照明的光强等,确保泛光照明设施持续有效。鲢診龄師該铃書銨鴇开。

  18/3第四节

  机坪作业人员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当接受机场运行安全知识、场内道路交通管理、岗位作业规程等方面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机坪从事相应的保障工作。磚緙鹅綱谩擞鴻鑌纸蘚。

  培训和考核的内容由机场管理机构确定,培训和考核的方式由机场管理机构与驻场单位协商确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在空侧从事相关保障作业的所有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相关保障单位也应当建立本单位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鬮煒鳍輥賠還鲂隊驼骡。

  持有进入机场空侧控制区证件的行政管理等其他人员,应当接受空侧控制区管理的相关培训。

  第一百四十条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当按规定佩带工作证件,穿着工作服,并应有反光标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机坪内从事与保障作业无关的活动。

  第一百四十二条各保障单位均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员工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品。

  第五节

  机坪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机坪应当保持清洁,无道面损坏造成的残渣碎屑、机器零件、纸张以及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杂物。

  机场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机坪日常保洁和卫生监督工作。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自行使用的机坪,由机场和航空运输企业依据协议分工,确定机坪日常保洁及卫生监督责任。毕懍鲅鵑较惻飾顳矯泾。

  第一百四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坪上适当位置设置有盖的废弃物容器。任何人不得随意丢弃废物。

  运输或临时存放垃圾或废弃物时,应当加以遮盖,不得泄漏或逸出。

  第一百四十五条易燃液体必须用专用容器盛装,并不得倒入飞行区排水系统内。

  第一百四十六条各类油料、污水、有毒有害物及其它废弃物不得直接排放在机坪上。

  出现污染物时应当及时进行清除,对于在地面上形成液态残留物的油料,必须先回收再清洗。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机坪内不得进行垃圾分拣。

  第六节

  机坪消防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坪内适当位置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标志,并公布火警报警电话号码。

  第一百四十九条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飞行区内动用明火、释放烟雾和粉尘。

  第一百五十条机坪内禁止吸烟。

  第一百五十一条机坪上必须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应当定期检查。钆歷驾无醬赔隽驍韉贈。

  19/3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机坪消防设施设备。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机坪内的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设备应当予以醒目标识。车辆或设备的摆放不得影响消防通道及消防设备的使用。徠鲣饮脸铄尝鏍鯢炀憑。

  第一百五十三条任何人员发现机坪内出现火情或等火灾隐患时,均应当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并应当在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前先行采取灭火措施。謂镊颇铵鋃誼铰鸚镉糁。

  第七章

  净空保护区的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按照本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机场障碍物限制图也应当相应调整。变赵陧涼镦囑釧亿殮錙。

  第一百五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调和配合当地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并以适当的形式发布。管理规定应当至少包括:荟蓥闶漸陸讣轾减鈿異。

  (一)政府部门与机场的定期协调机制;

  (二)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审批程序、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

  (三)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识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

  第二节

  障碍物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有影响飞行安全的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或者机组成员视线的灯光、标志、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八)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第一百五十八条

  精密进近跑道的无障碍区域内(OFZ)(由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和复飞面所组成),除轻型、易折的助航设施设备外,不得存在固定物体。当跑道用于航空器进近时,不得有移动的物体高出这些限制面。鹏筛镐討颛办費叹摄虏。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精密进近跑道和非仪表跑道的保护区域内,新增物体或者现有物体20/3的扩展,不得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或扩展的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糝殒锔雋駛鶯诼垆辐驄。

  第一百六十条

  非精密进近跑道的保护区域内,新增物体或者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得高出距内边3000米以内的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内水平面,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或扩展的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頜层铢壶鲜儀計尧當涇。

  第一百六十一条

  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的现有物体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予以拆除,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者该物体不影响飞行安全或航空器正常运行的。滚伛钮硕鷙耸蒋忆貯赠。

  第一百六十二条

  对于不高出进近面、但对目视或非目视助航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物体,应当消除该物体对这些设施的影响。铣饜酝贻龙鵠臚拧奥凭。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经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研究认为对航空器活动地区、内水平面或锥形面范围内的航空器有危害时,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尽可能地予以拆除。撾鉬辙魇侨絢绾来诔緊。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它们并不对航空器构成危害。賒調轧憊劌髋糾殡縣锲。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内或以外地区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予以标志和照明。垒羥赎緙呒窍砀渖虯异。

  第三节障碍物日常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净空保护区定期巡视检查制度。确保任何可能突出障碍物限制面的建筑活动或自然生长植物在影响机场运行之前被发现。衅璉贡釙壘颯狽狰侦虜。

  第一百六十七条

  巡视检查制度应当包括巡视检查路线、检查周期、检查内容(包括障碍灯是否开启并正常工作)、通报程序和检查记录等。畝擱谎为寻瓊涞瞩肾骢。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巡视检查,每周应当不少于一次;机场内无障碍区的巡视检查,每日应当不少于一次。巡视检查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綿嘮诠榉異阌欏箫鹉泾。

  (一)检查有无新增的、超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自然生长的植物,并对可能超高的物体进行测量;

  (二)检查有无影响净空环境的情况,如树木、烟尘、灯光、风筝和气球等;

  (三)检查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的有效性。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巡视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和归档。巡视检查记录至少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区域和检查情况等。騶鸲记蒉戗渗摆绞絎贍。

  第一百七十条

  巡视检查中发现新的障碍物或净空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将新障碍物的位置、高度等情况通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当地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民航监管办,并尽可能迅速予以拆除,如拆除不可能,必须立即考虑以某种方式对航空器的运行加以限制,并设置适当的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并积极协调、研究解决办法。现闾袜镒攆錘惻缮騫凱。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净空管理档案。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资21/3料:

  (一)障碍物限制图;

  (二)巡视检查记录;

  (三)障碍物测量资料;

  (四)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迁建、改(扩)建审批资料;

  (五)障碍物拆除、迁移和处置的资料。

  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综合措施,防止鸟类和其它动物对航空器运行安全产生危害,最大限度地避免鸟类和其它动物撞击航空器。镄辉蔺敘档檻岂苈祸紧。

  第一百七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鸟类和其它动物的危害防范工作,并配置必要的驱鸟设备。

  第一百七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机场鸟类危害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机场鸟害防范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落实情况、机场生态环境调研情况、鸟害防范措施的效果、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利用及报告等。梟裥荞獰淪钲壚蚀颈鍥。

  第一百七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鸟害评估结果和鸟害防范的实际状况,制定并不断完善机场鸟害防范方案。方案至少应当包括:輟绀脑誒滢搂厨议犧異。

  (一)鸟害防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二)生态环境调研制度和治理方案;

  (三)鸟情巡视和驱鸟制度;

  (四)驱鸟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五)重点防治的鸟种;

  (六)鸟情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七)鸟情通报及鸟击报告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放养鸽子对飞行安全的危害,并商当地政府发布限制放养鸽子的规定,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控制和减少机场附近区域内垃圾场、养殖场、农作物(植物)晾晒场、鱼塘、养鸽户的数量和吸引鸟类的农作物、树木等。屡浔缱飛獼轄黨诼鐙虏。

  第一百七十七条机场飞行区、围界、通道口和排水沟出口应能防止动物侵入机场飞行区。

  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禁止搭建任何建筑和种植树木。

  第二节

  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持续地开展鸟害防范基础性调研,全面掌握机场内及其附近地区的生态环境、鸟类种群、数量、位置分布及其活动规律;绘制鸟类活动平面图;掌握机场内及其附近地区与鸟情动态密切相关的生物类群及影响因素的时间、空间分布情况,分析其中的关系;据此制定和不断完善鸟害防范实施方案,确定各阶段应当重点防范的22/3对象,有针对性地实施鸟害防范措施。诏弑缁岘睑慫龜贮沩驏。

  第一百七十九条机场鸟类活动平面图应当至少涵盖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锥形面外边界所包含的范围,并应当包括:垃圾场、饲养场、屠宰场、农作物、灌木林、沟塘及其他吸引鸟类活动的设施或者场地的位置;大鸟和群鸟(含候鸟)的筑巢地、觅食地、飞行路线、飞行高度、出没时间等。鳧冲经粮籩赂鸡躯铠潔。

  机场鸟类活动平面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更新。

  第一百八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鸟情信息的分析结果,及时对机场围界内对飞行安全危害较大的鸟类巢穴、食物源、水源、栖息地、觅食地进行有效的整治,并应当积极商地方人民政府对机场围界外的上述情况进行整治。聰駘絷轳终实騭逻顯赡。

  第一百八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机场范围内的草坪、树木进行灭虫处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围界内定期采取设置鼠夹和洒布药物等措施,灭杀老鼠、兔子等啮齿类动物。鯧鋱窃鸨緶諏颤钻邇凯。

  设置的鼠夹和洒布的药物应当记录,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伤及人员。洒布药物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应当指定人员对鼠夹和药物进行管理,及时补充药物和更换鼠夹。碱賢矫攝胆嘮闊锑恺緊。

  第一百八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巡视检查并清除机场建筑物角落和周边树上的鸟巢。

  第一百八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尽可能减少机场范围内的表面水,及时排除水坑、洼地上的积水,定期清理排水沟,避免昆虫和水生物的滋生。阕蘆画腎藎觉锼镱赉锲。

  第一百八十五条飞行区内禁止种植农作物和吸引鸟类的其它植物、进行各类养殖活动、设置露天垃圾场和垃圾分拣场。溝礬爷銦蝈刚銪霁寧弃。

  第一百八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在其机场年度鸟类危害管理方案中明示机场内外的吸引鸟的主要因素,以及为实现生态环境管理目标所采取措施的先后次序及其起始与完成日期。鈣槍滤党許蕁郐饫誥慮。

  第三节

  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环境整治的基础上,根据鸟情特点,采取惊吓、设置障碍物、诱杀或捕捉等手段或其组合实施鸟害防范工作。所采取的驱鸟手段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并确保人身安全,避免污染环境。怿處浊浑诽買躦骟呛骣。

  第一百八十八条在机场有飞行活动期间,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不间断地进行巡视和驱鸟。

  第一百八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管理驱鸟枪、弹药、煤气炮、语音驱鸟设备、捕鸟网、视觉仿真装置等,确保设备完好并得到正确使用。谢齿毁览賬缲财鳞蠼洁。

  驱鸟枪支的使用和保管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驱鸟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节

  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一百九十条鸟情巡视人员应当加强观察,记录观察到的鸟种、数量、飞行路线、飞行高度、活动目的及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吶韦桢阖践鴟諍齑蘭贍。

  第一百九十一条

  鸟情巡视人员应当观察机场虫情、草情、鼠类等动物情况,并做好23/3记录。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鸟情巡视人员记录、鸟击信息、生态调研情况等基础资料建立鸟情信息库,并定期对鸟情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比较,编制鸟情信息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当包括:萊郦晋壩辭終裥俠輿擊。

  (一)可能危害飞行安全的主要鸟种以及出现的区域、时间段、原因、有效防范手段等;

  (二)采取的控制措施对减少鸟类的种类与数量的效果,如安装或修理防护栏、修剪树木、清除建筑残余物、施用杀虫剂或驱虫剂、施用灭鼠药、草的高度管理、在机库安装网以及消除积水等;鷲诅捡瞇钗骘蓀剝黃絷。

  (三)与前期相比鸟的种群、数量的变化情况,产生变化的相应原因;

  (四)生态环境的变化和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下一阶段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的种群、数量;

  (六)推荐的防治措施和需引起驱鸟员注意的事项;

  (七)鸟害防范工作的成效和不足。

  第一百九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鸟情信息分析报告和鸟害防范评估报告,每年末对下一年度机场鸟害、虫害、鼠害等进行预测,制定防治措施。纫绾懔賬鍘禅耧啞绵鍇。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鸟情信息分析报告和鸟害防范评估报告提供给驻场航空运输企业。

  对飞行安全有危害的鸟种及机场防治鸟害的主要措施应当在航行资料上公布。

  第五节

  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

  第一百九十五条

  当鸟情巡视人员发现鸟情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发现有规律的鸟群迁徙时,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当视情发布航行通告。颟灿忏騅锰顆繡奪鲔棄。

  第一百九十六条在机场及附近发生航空器遭鸟撞击的事件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以快报形式,向机场所在地民航监管办报告航空器遭鸟撞击的有关情况(包括航空器遭鸟撞击的时间、地点、高度及相关情况),并尽可能搜集和保存鸟撞击航空器的物证材料(如鸟类的尸骸、残羽、照片等)。潛愦巅怼閑貓简巒競虑。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鸟击事件发生24小时内,按照中国民航鸟击报告(ICAO航空器遭鸟撞击的报告)格式将有关情况报中国民航鸟击航空器信息网。鏟却审绪鞑闻癬惱颯驏。

  在跑道上发现的被撞死鸟,亦应当按本条前款要求报中国民航鸟击航空器信息网。

  第一百九十七条航空器维修部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航空运输企业发现航空器遭鸟撞击的情况后,应当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掳鱘壳郏餳涡烂摻玺灑。

  货物运输部门所载运的动物在机场内逃逸时,应及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

  24/3第九章

  除冰雪管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降雪或者道面结冰情况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成立机场除冰雪专门协调机构,负责对除冰雪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该协调机构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赝鐨喾龉骐銻潑櫟闻赢。

  第一百九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除冰雪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冰雪天气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殼贈叹橈鯛槳栌滄滸击。

  第二百条除冰雪预案应当遵循跑道、滑行道、机坪、车辆服务通道能够同步开放使用的原则,避免因局部原因而影响机场的开放使用。襉藍动蔭鹗钣掙濰鋱縶。

  第二百零一条除冰雪预案应当包括:

  (一)除冰雪专门协调机构的人员组成;

  (二)除冰雪作业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相应职责;

  (三)除冰雪过程中的信息传递程序和通信方式;

  (四)因除冰雪而关闭跑道及其他设施的决定程序;

  (五)针对干雪、湿雪、雪浆等以及不同气温的除冰雪作业程序、车辆设备和人员的作业组合方式;

  (六)跑道摩擦系数的测试方法和公布程序;

  (七)除冰雪车辆、设备及物资储备清单。

  第二百零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入冬前做好除冰雪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一)召开除冰雪协调会议,为冬季运行做准备;

  (二)对除冰雪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除冰雪车辆及设备进行全面维护保养;

  (四)按照机场除冰雪预案,对车辆设备、编队作业、协调指挥、通信程序进行模拟演练。演练应在航班结束后在跑道、滑行道、机坪上实地进行,每年入冬前演练次数不少于3次;伞箋内鍶乐捞忆瓊柠锴。

  (五)对除冰液等物资的有效性和储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六)确定堆雪场地。

  第二百零三条目视助航设施上的积雪以及所有影响导航设备电磁信号的冰雪,应当予以清除。

  第二百零四条除冰雪作业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跑道、滑行道边灯及其他助航设备。雪和冰的临时堆放高度与航空器发动机底端或螺旋桨桨叶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40厘米,与机翼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米。缅殲伤却兗輔宮礡酽弃。

  第二百零五条降雪时应当及时清除跑道、滑行道、机坪、道肩上的积雪,防止道面产生冻胀和发生冻融破坏。

  第二百零六条在航空器周边5米范围内,不得使用大型除雪设备。

  第二百零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场气候条件并参照过去5年的冰雪情况配备除冰雪设备。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够达到编队除雪,并且一次编队至少能够清除跑道上40米宽范围的积雪,具备边下雪边清除跑道积雪的能力,25/3保证机场持续开放运行;年旅客吞吐量在200万至500万人次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保证雪停后1小时内机场可开放运行;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下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保证雪停后2小时内机场可开放运行;日航班量少于2班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保证雪停后4小时内机场可开放运行。骊嘗丛烟协彈噜約戲虛。

  前款不适用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可参照上款执行。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上、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应当配备除冰液洒布车。畫價鸚诠喲贳區綢躉骤。

  第二百零八条为保证机场尽快开放使用,在滑行道、机坪积雪厚度小于5厘米时,可先仅清除标志上的积雪,以使航空器运行,但应尽快清除全部积雪。鏜飘鳶颗奁娱侨聹屿洒。

  第二百零九条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应当根据天气预报,在降雪前洒布除冰液。

  第二百一十条利用航班间隙清除跑道、滑行道上的冰雪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一名现场指挥员,负责除冰雪工作的协调,并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保持联络。所有除雪车辆应与现场指挥员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系。栖钸鰹尋嵐詡黪滎谌贏。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机场某一区域除冰雪完毕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该区域进行检查,符合条件后,应及时将开放的区域报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辩诿驂籌怃詠鰈蠷嚳擊。

  第二百一十二条位于经常降雪或降雪量较大地区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事先确定冰雪堆放场地。在机坪上堆放冰雪,不得影响航空器、服务车辆的运行,并不得被航空器气流吹起。雪停后,应及时将机坪上的冰雪全部清除。崢罚饋蹤擁袭驻詐覬絷。

  第二百一十三条位于经常降雪或降雪量较大地区、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应当设置航空器集中除冰坪。誕珏顳鰭晕净頗諤凯鏘。

  除冰坪的设置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承担航空器除冰作业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结合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航空器除冰预案,配备必要的除冰车辆、设备和物资,并认真组织演练,最大限度地消天气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刽掺韉挣櫧煢闺賅茧弒。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百一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对不停航施工进行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停航施工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避免危及机场运行安全。胶哜閶罚测丟錕轎與虚。

  第二百一十五条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机场不关闭或者部分时段关闭并按照航班计划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况下,在飞行区内实施工程施工。不停航施工不包括在飞行区内进行的日常维护工作。鳏鸕鐓铃爐缢钺鑑緩驟。

  机场不停航施工工程主要包括:

  (一)飞行区土质地带大面积沉陷的处理工程,围界、飞行区排水设施的改造工程等;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改扩建工程;

  (三)扩建或更新改造助航灯光及电缆的工程;

  (四)影响民用航空器活动的其他工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航站区、停车楼等区域的施工(含装饰装修)26/3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对于航站区、停车楼等区域的施工(含装饰装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安消防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编制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祕閨鍵儕瓯鱧遠鋮鯛灑。

  施工管理方案应当参照不停航施工管理的要求对影响安全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尽可能降低对运行的影响。

  第二百一十七条在机场近期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原有地下管线进行核实,防止施工对机场运行安全造成影响。陘輔銨澩礙紛赶錙类赢。

  第二百一十八条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的监督检查和审批。

  第二百一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不停航施工期间的运行安全,并负责批准工程开工。实施不停航施工,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泻襠鐵補粤骄謗闥饽凿。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编制施工组织管理方案。钨紡釤閭綆硗诌顧癢糾。

  第二百二十条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应当包括:

  (一)工程内容、分阶段和分区域的实施方案、建设工期;

  (二)施工平面图和分区详图,包括施工区域、施工区与航空器活动区的分隔位置、围栏设置、临时目视助航设施设置、堆料场位置、大型机具停放位置、施工车辆和人员通行路线和进出道口等;慳瀏遲嘘缨預蝸饞闕锵。

  (三)影响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四)影响跑道和滑行道标志和灯光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需要跑道入口内移的,对道面标志、助航灯光的调整说明和调整图;

  (六)对跑道端安全区、无障碍物区和其他净空限制面的保护措施,包括对施工设备高度的限制要求;

  (七)影响导航设施正常工作的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

  (八)对施工人员和车辆进出飞行区出入口的控制措施和对车辆灯光和标识的要求;

  (九)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进入飞行区的措施;

  (十)防止污染道面的措施;

  (十一)对沟渠和坑道的覆盖要求;

  (十二)对施工中的飘浮物、灰尘、施工噪音和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

  (十三)对无线电通信的要求;

  (十四)需要停用供水管线或消防栓,或消防救援通道发生改变或被堵塞时,通知航空器救援和消防人员的程序和补救措施;譜廩軾痪輿猶苏鮐湿弑。

  (十五)开挖施工时对电缆、输油管道、给排水管线和其他地下设施位置的确定和保护措施;

  (十六)施工安全协调会议制度,所有施工安全相关方的代表姓名和联系电话;

  (十七)对施工人员和车辆驾驶员的培训要求;

  (十八)航行通告的发布程序和要求;

  (十九)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检查的要求。

  第二百二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不停航施工的管理包括:

  27/3(一)对施工图设计和招标文件中应当遵守的有关不停航施工安全措施的内容进行审查;

  (二)在施工前,召开由相关单位和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落实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三)与建设单位签定安全责任书。工程建设单位为机场管理机构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哒寫趙谪蒉闪纓鴯锟虛。

  (四)建立由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代表组成的协调工作制度,并确保施工组织管理方案中所列各相关单位联系人和电话信息准确无误;萨驼貰驺襤浈绊丝檢骥。

  (五)每周或者视情召开施工安全协调会议,协调施工活动。在跑道、滑行道进行的机场不停航施工,应当每日召开一次协调会;鼍铸讜強诒鏈窮傩鐘洼。

  (六)对施工单位的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七)对施工单位遵守机场管理机构所制定的人员和车辆进出飞行区的管理规定以及车辆灯光、标识颜色是否符合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紓负誨絨諤棟畴卧拨贛。

  (八)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百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

  (1)持有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的副本,遵守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确保所有施工人员熟悉施工组织管理方案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飛节評違贽钐瀟嗳轭鑿。

  (2)至少配备两名接受过机场安全培训的施工安全检查员负责现场监督,并采用设置旗帜、路障、临时围栏或配备护卫人员等方式,将施工人员和车辆的活动限制在施工区域内。炜瞒覬麥轉拦氩婶幃纠。

  第二节

  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机场内进行的不停航施工,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批,并抄送民航监管办。锂枢蠱枨递轤條广謹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因机场不停航施工,需要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搖壮蒔茏鈀廡抟戆坟張。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场不停航施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机场管理机构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保证责任书;

  (三)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及附图;

  (四)各类应急预案;

  (五)调整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百二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不停航施工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踐鼉艷错铹贤庫敌讲虬。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机场不停航施工经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驻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并由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发布航行通告。

  妇靜聶務鎳奋娆椭勞驥。

  28/3通告发布七天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三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在跑道有飞行活动期间,禁止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内、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以内的区域进行任何施工作业。觏郟縷瀾阋誠噦浍蕕窪。

  第二百二十九条

  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内、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的任何施工作业,在航空器起飞、着陆前半小时,施工单位应当完成清理施工现场的工作,包括填平、夯实沟坑,将施工人员、机具、车辆全部撤离施工区域。偵証繡診頌嗎刹烛亚赣。

  第二百三十条

  在跑道端300米以外区域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车辆的高度以及起重机悬臂作业高度不得穿透障碍物限制面。在跑道两侧升降带内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车辆、堆放物高度以及起重机悬臂作业高度不得穿透内过渡面和复飞面。施工机具、车辆的高度不得超过两米,并尽可能缩小施工区域。縷綹綱顧馅蝇儀痫缮凿。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滑行道、机坪道面边以外进行施工的,当有航空器通过时,滑行道中线或机位滑行道中线至物体的最小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存在影响航空器滑行安全的设备、人员或其他堆放物,并不得存在可能吸入发动机的松散物和其他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物体。騫滅篩婵髕兹鶚窍鸢紆。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临时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关闭标志。已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上的灯光不得开启。被关闭区域的进口处应当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痨憚礙穷鳢薌鲟绁納锶。

  第二百三十三条

  在机坪区域进行施工的,对不适宜于航空器活动的区域,必须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镪盧癉赝黷龉饋缒駙张。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不停航施工需要跑道入口内移的,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灯光及标志。櫺鲚獵鲨眾缒韪脑睐虯。

  第二百三十五条

  施工区域与航空器活动区应当有明确而清晰的分隔,如设立施工临时围栏或其他醒目隔离设施。围栏应当能够承受航空器吹袭。围栏上应当设旗帜标志,夜晚应当予以照明。遲锾災掄凉鰒鐲萨靓骥。

  第二百三十六条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电缆和各种管线应当设置醒目标识。施工作业不得对电缆和管线造成损坏。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施工期间,应当定期实施检查,保持各种临时标志、标志物清晰有效,临时灯光工作正常。航空器活动区附近的临时标志物、标记牌和灯具应当易折,并尽可能接近地面。帏赛澗縑縣約锁觇燈洼。

  第二百三十八条

  邻近跑道端安全区和升降带平整区的开挖明沟和施工材料堆放处,必须用红色或桔黄色小旗标示以示警告。在低能见度天气和夜间,还应当加设红色恒定灯光。诮蒇沒鈄囱驴鈑诠鏤趙。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未经机场消防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电、气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

  第二百四十条

  在导航台附近进行施工的,应当事先评估施工活动对导航台的影响。因29/3施工需要关闭导航台或调整仪表进近最低标准的,应当报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正式实施前发布航行通告。勞笃欖优嬸瞩辐谬殁芻。

  第二百四十一条

  施工期间,应当保护好导航设施临界区、敏感区的场地。航空器运行时,任何车辆、人员不得进入临界区、敏感区。不得使用可能对导航设施或航空器通信产生干扰的电气设备。膃檩樅氇帐頁賚赡钺纡。

  第二百四十二条易飘浮的物体、堆放的材料应当加以遮盖,防止被风或航空器尾流吹散。

  第二百四十三条在航班间隙或航班结束后进行施工,在提供航空器使用之前必须对该施工区域进行全面清洁。施工车辆和人员的进出路线穿越航空器开放使用区域,应当对穿越区域进行不间断检查。发现道面污染时,应当及时清洁。雞寿擺蛊憫燴谌辙擱鍶。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因施工使原有排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防止因排水不畅造成飞行区被淹没。窦从掄门掳镦諱钟輞張。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施工而影响机场消防、应急救援通道和集结点正常使用时,应当采取临时措施。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机场有飞行活动期间,进入飞行区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申办通行证(包括车辆通行证)。人员和车辆进出飞行区出入口时,应当接受证件检查。飞行区施工临时设置的大门应当符合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霭颮慟嗶梟泶虏铲弯虽。

  施工人员和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组织管理方案中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出施工区域。驾驶员没有经过培训、临时进出施工区域的车辆,应当由持有场内车驾驶证的机场管理机构人员全程引领。澮鉗廬瑤毂錚膃镐贩驤。

  第二百四十七条

  进入飞行区的施工车辆顶部应当设置黄色旋转灯标,并应当处于开启状态。

  第二百四十八条

  施工车辆、机具的停放区域和堆料场的设置不得阻挡机场管制塔台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观察视线,也不得遮挡任何使用中的助航灯光、标记牌,并不得超过净空限制面。鈽讀屜諤淥樞缏阖奩浹。

  第二百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与机场现场指挥机构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系。施工期间应当派施工安全检查员现场值守和检查,并负责守听。安全检查员必须经过无线电通信培训,熟悉通信程序。

  懑纘嫗餿爱酾紕颚詔赵。

  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百五十条在机场内从事航空油料供应的单位,必须取得航空油料供应的相关资质证书和许可证书。

  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机场内从事航空油料供应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民航总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程序、应急预案等。账瑋場帼癟扫碜驽厣刍。

  第二百五十二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嗇擄嗚纽稳躥獺鲰藓紆。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30/3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航空油料供应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并持续有效。

  第二百五十三条

  航空油料供应设施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满足安全要求,并经验收合格。藹嗶衛辔紗帥渑鹜體锷。

  航空油料供应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方可投入使用。齲鸨鳧鹎绻谭櫞畝肅弥。

  第二百五十四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至少每年对本单位的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应当及时整改。绌闶儔曉翹堕斓淨鵝雖。

  第二节

  运行安全管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必须对航空油料供应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符合《民用航空油料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保证正常运转。饲辁書艦茏診慣敘绑骧。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百五十六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必须建立油料质量监控体系,制定在接收、中转、储存、发出、加注、检验及掺配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程序、质量要求,并符合《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燼袅黾鏗蝦廚嵘塢骚浃。

  第二百五十七条航空器加油作业必须符合《航空器加油安全规范》的要求。

  运油车、加油车的性能、状况应当符合民航专用设备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百五十八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航空油料计量设施设备。计量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合格。鋦纶鸹击讣蚂殼將礡趙。

  航空油料的计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百五十九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作业场所灭火器材配置及管理规定》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章,在航空油料供应场所内和设施上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斋浊鲸溃諢偬吗彥預劉。

  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正常、有效。

  车辆或设备的摆放不应当影响消防通道及消防设备的使用。

  第二百六十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百六十一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在禁火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的标志,并公布火警报警电话号码。

  第二百六十二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必须制定特殊管理制度,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用火作业,以及进入含有有害气体和蒸汽混合物的受限空间内进行特殊作业,必须按规定报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要求进行。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作业。躜应髋讳谬臘決攏爱红。

  第二百六十三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在航空油料供应场31/3所内和设施上设置相应的防爆、防静电、防雷击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完好、有效。嬰冁驶靓賴黪举殺镦鍔。

  第二百六十四条航空油料供应场所内的电器火源控制和消除以及防爆安全装置的使用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訌駙饥奩辆缁鸶殞灃彌。

  第二百六十五条

  在航空油料供应场所进行工程施工,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证航空油料供应安全。偻鐋顿礡釃鯖髕瀆鐺虽。

  第二百六十六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制定航空油料供应场所的安全保卫和出入管理规定,并配置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缥譫阵資铈類饩獨时驤。

  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出航空油料供应场所,应当遵守安全保卫和出入管理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等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上岗时必须穿(佩)戴和使用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魉艫问鮒鋦馈陝睞远淺。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清洗油料容器的污水、油罐的积水,必须通过污水处理等净化设施进行处理。未经处理的污水、废油不得直接排放。皸睜镄慑镪皱镒篋懇赶。

  污水的排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

  跑、冒、滴、漏的油品应当及时回收,不得直接冲洗到生产作业单位以外。失效的泡沫液(粉)等应当集中处理。民用航空油料储存运输容器的清洗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問榪锉缌陳霧鎩絢資刘。

  第三节

  应急处置

  第二百七十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航空油料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横堝铗钕颞煬钇繆嬷紅。

  航空油料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纳入机场应急预案。

  第二百七十一条

  航空油料供应突发事件主要指:

  (一)油品质量导致的飞行事故;

  (二)火灾、爆炸事故;

  (三)人为破坏;

  (四)溢油污染事故;

  (五)加错油;

  (六)加油过程中加油胶管(接头)爆裂;

  (七)拉坏航空器(加油车)加油接头或刮碰航空器;

  (八)人员伤亡事故;

  (九)其他突发事件。

  第二百七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

  (一)制定应急预案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和装备;

  (三)生产作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主要油料设施、设备情况;航空油料的品名及正常储存数量;员工人数和排班情况;占地面积等;邬黩钦鄉駙镓軼蘆诬锷。

  (四)负责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负责人姓名花名册、联络方式和电话;32/3(五)应急处置程序、处置方案;(六)紧急疏散及警戒设置;

  (七)社会支援与协助措施等。

  第二百七十三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在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應雾邻櫓鲠汇贲虯嚦弥。

  第二百七十四条航空油料供应场所突发紧急事件时,生产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单位以及机场管理机构报告,视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誹邮辐驀鴰銅誦讓蟈蝦。

  第二百七十五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垃圾、废弃物等,减轻对环境的破坏。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百七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机场运行安全信息。运行安全信息包括机场使用细则资料的变更、安全生产建议、影响运行安全的事件或隐患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信息。卧讽蹑鏞龟暉觐諸儿髅。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生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事件或隐患时,各运行保障单位均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驻场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服务。芦绵赅吨侪邬營貪腻浅。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运行保障单位均有免费提供信息的义务及使用信息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将免费获得的信息用于商业经营。鸵澜谲猃剮愦肿躕鹾趕。

  第二百七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机场运行信息平台。航空运输企业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航班计划、航班动态等信息,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机场的实际需要加以整理后发布,保证各生产保障单位、旅客和机场其他用户及时获得所需信息。上述信息均应无偿提供。籌惩谄课呕蹌綬選綽劉。

  第二百八十条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在正式发布机场航行资料后,应当将这些资料反馈给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立即对其进行复核,发现与实际情况有差异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告差异。頂华诗饬墊嶧粝鈽鮑纣。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百八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包括航行通告资料报告制度、日常通报制度、快报制度和月报制度。润鮭讦崢寿谝睪鋒窥鍤。

  第二百八十二条

  航行通告资料报告制度

  33/3当机场飞行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驻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供航行通告资料。对可预见或事先有计划的资料更改,应当提前28天提供;对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的资料,应当及时提供。铆鍬蠼纖張坞牍鑊颦弳。

  (一)《机场使用细则》中的机场资料发生变更;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或其部分的关闭、恢复或运行限制发生变化;

  (三)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数量、运行限制及物理特性发生变化;

  (四)跑道、滑行道、机坪道面标志线、标记牌发生变化;

  (五)助航灯光设施、风斗发生变化;

  (六)登机桥数量发生变化;

  (七)飞行区和障碍物限制面内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的增加、排除或变动,障碍灯发生变化;

  (八)飞行区内不停航施工的开工和计划完工时间、每日施工开始和结束时间、施工区域的安全标志和灯光的设置发生变化;揚賴蓝軾戬許渾雛瑪虾。

  (九)救援和消防保障等级发生变化(不含临时的变化);

  (十)机场导航、通信、气象设备发生变化;

  (十一)其他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发布航行通告的。

  第二百八十三条

  日常通报制度

  发现可能影响航空器正常和安全运行的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塔台管制员)通报。貴縈茑鴛攛臥桩餳閌髏。

  (一)跑道、滑行道或机坪道面破损或者拱起;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有积雪、雪浆或结冰;

  (三)跑道摩擦系数低于标准要求的最低值;

  (四)因积雪或者结冰而不开放使用的跑道、滑行道、机坪;

  (五)跑道、滑行道或机坪上有液体化学物质;

  (六)飞行区内有临时性障碍物,包括停放的航空器、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车辆等;

  (七)发现疑似航空器掉落的零部件;

  (八)发现有航空器提前接地、冲出或偏出跑道的痕迹;

  (九)目视助航设施(包括助航灯光、标记牌、风斗、障碍灯等)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运行不正常;

  (十)救援和消防保障水平发生变化;

  (十一)净空保护区内发现新的障碍物、升空物体和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

  (十二)机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等设备发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备份电源失效和其他变动情况;

  (十三)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群活动;

  (十四)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第二百八十四条

  快报制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以快报形式报告民航监管办:

  (一)因机场飞行区保障原因造成飞行事故、飞行事故征候、航空地面事故、航空地面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园竇胧撵桥蔺攙騖浍淺。

  (二)机场实施应急救援;

  (三)航空器遭鸟击(包括航空器受损和没有受损);

  34/3(四)跑道、滑行道或机坪因道面拱起、损坏而临时关闭抢修;

  (五)因积雪或者结冰而不开放使用跑道、滑行道、机坪;

  (六)跑道摩擦系数低于标准要求的最低值;

  (七)飞行区内有临时性障碍物而影响机场运行,包括停放的航空器、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车辆等;

  (八)救援和消防保障水平发生变化;

  (九)发现航空器掉落的零部件;

  (十)净空保护区内发现新的障碍物、升空物体和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

  (十一)航空器与航空器、车辆、设备、堆放物等发生碰撞;

  (十二)外来物打坏航空器机身、发动机或扎破轮胎;

  (十三)航空器、车辆、人员及动物侵入跑道;

  (十四)机场供电、目视助航设施(包括助航灯光、标记牌、风斗、障碍灯等)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运行不正常;

  (十五)机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等设备发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备份电源失效和其他变动情况;

  (十六)航空器滑行错误、落错跑道,发现有航空器提前接地、冲出或偏出跑道的痕迹;

  (十七)航站楼弱电系统运行出现故障或运行不正常;

  (十八)其他运行不正常情况。

  第二百八十五条

  快报中应当说明事件发生的经过、拟采取或者已采取的措施等。

  事件处理完成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报告监管办、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总局。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月底前三天将机场运行安全情况以月报形式报告民航监管办。月报应当包括:蚂櫫缨胪滬侣恋鱉铸趋。

  (一)当月内快报的全部内容;

  (二)机场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情况;

  (三)跑道、滑行道、机坪全部或部分临时关闭和重新开放使用的情况;

  (四)跑道、滑行道、机坪、供电、目视助航设施、消防救援、驱鸟、通信、导航、气象、雷达等保障设施的变化情况,包括扩建、新增、更新改造等;嚴寢绸铩滥朧屜黿棖则。

  (五)不停航施工进展情况;

  (六)新增或查处超高障碍物的情况;

  (七)应急救援出动或演练情况;

  (八)依据第二百八十九条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供的航行资料情况及复核差异情况。

  第二百八十七条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在机场内发生不安全事件,或发现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时,应当通报机场管理机构并报告民航监管办。絕親织內貓鹨坛伫鄖紂。

  第二百八十八条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在获知飞行员反映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或者其他不便于航空器运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及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办。饋颤类潿瞒绯壓剀懑锸。

  第二百八十九条

  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应当每周向民航总局报告机场运行情况,报告应抄送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内容包括快报和月报所包含的内容,以及机场本周的旅客吞吐量、航空器起降架次、货运吞吐量、航班正常率等。狈钯积觴箏鮫傥咏赵弪。

  35/3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九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开放使用范围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机场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锩请眯階绊簽龉复屆蝦。

  第二百九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经批准超载使用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机场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暉缱琐垩緩饱鱖峄誶髋。

  第二百九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的要求管理民用机场使用手册,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机场管理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机场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軸献烩矶胧痒骏恸啭浆。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没有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召开相关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总结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的,以及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组织评估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机场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审捡溆贮葒隴顏据视趨。

  第二百九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的,或未按要求进行巡视检查、检测、报告、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的,或在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复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许响洁骞蝎瀠阌栊凜則。

  第二百九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未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组织员工培训和考核,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机场管理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相关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茲鳶歼愷訟锾鏘沣蘢纣。

  第二百九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指定部门和人员承担相应业务工作,以及组建相关委员会,履行相应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机场管理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机场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繳閑栌綿诿殓铋滩龔鍤。

  第二百九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塔台管制员许可,人员、车辆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0元的罚款。鱭軾斩醬販鈰鄺珑缍彎。

  第二百九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第四节的要求进行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机场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瞩補挠万跸齋踬碍鲲虿。

  第二百九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十六条要求指派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对机坪运行实施全天动态检查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机场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闼紗惮梦邊违譴红籬髖。

  第三百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的要求履行净空保护职责,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全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机场管理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36/3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机场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殞淺归莶钛悫话维饒漿。

  第三百零一条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八章的要求采取措施防范动物侵入,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使机场安全运行受到影响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机场管理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应当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改正。釃慶峥镀鋌賺襪聂疡趋。

  第三百零二条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章的要求履行除冰雪管理职责,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机场管理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机场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强興嬷廁锴層荣荡阔则。

  第三百零三条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机场施工管理规定的,以及未按照本规定和机场施工管理规定落实施工管理工作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机场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谌驴埘煥閔谎罰蝉瀋纖。

  第三百零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要求,未经民航总局或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管理局批准,擅自实施不停航施工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机场管理机构及建设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廚铯唤諢韧囱络诃錯锹。

  第三百零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煢谱参顙飪訌籠谐桧弯。

  第三百零六条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各驻场单位未遵守本规定、机场使用手册及其他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营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鵒舆剐尴骓勁瘅赁钙蠆。

  第三百零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百五十条的要求,航空油料供应单位未取得航空油料供应的相关资质证书和许可证书,擅自在机场内从事航空油料供应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机场管理机构及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籴盗党箫鰈萧燉轻揀髋。

  第三百零八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要求,航空油料供应设施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未满足安全要求或未验收合格的;以及、航空油料供应特种设备未经验收或者检测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颅权价躜鹞优泞酽軌浇。

  第三百零九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章的的要求履行油料运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溫垭龍鳜乡聹梔铑巯趲。

  第三百一十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二章的要求履行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和发布义务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鐺麩鶉據關鹈挛锭谣剛。

  37/3第三百一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各驻场单位使用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未经民航总局认可的民航专用设备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拦難鱖聳卖绞歸闸壇纤。

  38/38

篇八:航站楼安全涵盖哪些安全管理工作

  

  机场航站楼不停航施工安全管理

  摘要:随着近年来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我们需要更长、更宽的跑道供大型航空器起降。机场航站楼、停机坪、滑行道等实施的改扩建,随着客流量的增加也势在必行。在航站楼等设施的改扩建过程中,很多不具备停航施工的条件,这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章以敦煌机场在2016年扩建过程中不停航施工的安全管理为例,归纳总结了不停航施工的安全管理相关要点。

  关键词:机场航站楼;不停航施工;安全

  机场航站楼不停航施工,是保证机场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进行航站楼的施工作业。必须结合航站楼、飞行区运行的专业要求,施工时全面深入地进行安全管理。不停航施工最大的优点是解决了完成飞行任务与机场内施工时间上的矛盾,可以做到飞行与机场各施工项目并行开展,但最大的问题是安全风险十分突出。如何解决安全问题是工作的重点与难点。严格来说,不停航施工没有固定的方法和模式可以遵循,这也是不停航施工的最大难点,所以解决安全的难题是关键所在。

  1不停航施工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机构的有效运行是保障机场航站楼不停航施工正常进行的前提,因此,在施工前必须建立完善的不停航施工安全管理机构。不停航施工管理机构由机场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和机场运营单位等方面代表组成。建立不停航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目的,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191号令)》的要求,不停航施工前,必须经过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不停航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结合各项施工内容,把握机场航班动向,保证机场建设不停航施工正常进行。管理机构要求简单、高效,信息传递通畅,交流沟通便捷,以保证令行禁止、指挥调度有序、反馈及时迅捷,以便使各项指令的传达和落实。

  2不停航施工主要安全管理措施

  2.1人员管理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飞行区施工人员必须穿反光服,对参加不停航施工的所有人员,进场之前必须参加不停航施工的安全教育,并针对不同专业的不同特点,分别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经机场安监部门安全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允许上岗,若需进入飞行区,必须佩带航站楼临时通行证,配备专职安全员全过程检查、监督。在隔离围界内施工时,设专职安全员流动岗,防止任何其他人员进入飞行区。

  2.2机械和车辆管理

  对于从事航站楼施工的工作机械、车辆等,必须有机场安监人员的统一调度;若进入飞行区时,必须有安监人员和飞行区人员的许可。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在航空器起飞或着陆前1h,都必须清理恢复施工现场,保证飞行区内无杂物,同时撤离所有人员、施工机械和车辆等,并进行安全检查,保证航空器的正常起飞和着陆。

  2.3围界

  不停航施工期间,进入施工围界内需设置安检隔离大门,并派专人检查进出人员、车辆、机械,同时按照《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设置统一规范的标志,施工区域围界加设红色恒定灯光,并设置防爬网。在改移或拆除围界前,首先建立好封闭的临时围界。临时围界搭设完毕,请机场各职能部门验收通过后

  方可拆除正式围界。施工期间,围界安全由专职安全员专门负责,24h不间断巡视。

  2.4施工中的漂浮物、灰尘、施工噪声和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

  施工区域由施工单位安排专职保洁人员,负责施工区域的保洁工作,不允许任何松散的颗粒落在地面上,以防颗粒被吸入飞机发动机,引起事故。禁区内不得有任何遗留物,每天清扫工作结束后,机场运保对施工区域和运输路线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施工单位方能退场。对施工中易漂浮物的物体、堆放的材料加以遮盖,防止被风或航空器尾流吹散,材料需堆放于现跑道外侧105m外范围内。

  为了保证信息通畅,施工单位应与机场调度指挥机构建立通信联络机制。对于飞行区内及临近飞行区的施工围界内堆放的材料、施工垃圾等,必须及时处理,防止轻质易漂浮物被风或飞机尾流吹散,飞入飞行区造成吸入飞机引擎的安全事故。

  2.5无障碍物区和其他净空限制面保护措施

  施工期间内在离跑道端300m处设置隔离带,施工单位安排安全巡视员24小时值班,未经空管部门允许任何人和物不得进入跑道端安全区。

  根据施工阶段警戒线设置位置,在距现跑道中心线以外105m或75m位置设置警戒线,警戒线内确保无任何障碍物。

  主要施工机具尽可能停放在禁区外,需停放在禁区内的机具停放在距现跑道中心线105m范围外,大型施工机械的停放应能满足机场净空的限高要求。

  2.6消防器材

  严格按照机场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并聘请机场消防部门定期检查、指导消防工作。现场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沙箱。所有进去禁区施工的车辆和机械均配备有效灭火器。

  3不停航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和机场管理机构双方在进场前应进行充分的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做好充分的不停航施工准备,施工前对现场进行细致的勘察,确保不停航施工方案编制的齐全、完善。特别是工程量大、施工期跨度长的施工项目,在编制应急预案时,不仅要考虑应急情况的处置,对于消防、救护、专业设备故障以及备用设备准备、低能见度和突发/特情事件的处理措施应对等。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不全面、不完善,都将影响安全、质量和进度。

  4结语

  随着我国航空运力的压力不断增大,机场在不停航的情况下改建、扩建的情况越来越多,除了对质量、进度提出更高的要求以外,对不停航安全管理也提出了更更高的要求,较一般项目的安全管理的难度更大、限制更多、标准更高。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对人员、机械、围界、施工作业面等,必须严格按照不停航施工的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管控。敦煌机场在2016年航站楼及航站区的施工均为不停航施工,通过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全面的安全管理措施、周密的施工计划等安排,使不停航施工安全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7号

  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CCAR-163)[S].2012(12).

  [2]韩文秀.项目管理方法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应用的基本框架及要求[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3,19(33).

  [3]毛军.不停航施工的安全管理.中国民用航空.2013

篇九:航站楼安全涵盖哪些安全管理工作

  

  航站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管理方案

  1.1安全管理目标及体系

  1.1.1安全管理目标

  本工程的安全管理目标是: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及重大机械事故,因工死亡率为零;杜绝急性中毒事故与重大火灾事故,并服从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目标。

  1.1.2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1、项目经理

  序号

  12岗位职责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落实政府、公司各项政策和规定,制定有针对性安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建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

  明确各级人员、部门、劳务队伍安全责任和考核目标,制定考核办法。

  负责安全经费的计划、安排、落实和投入实施。

  组织落实安全方案、措施。

  定期组织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特殊时期专项检查。

  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体系。

  及时、真实报告各类事故,并保护现场、配合调查、指挥项目应急救援。

  34567892、质量安全部经理

  序号

  12345岗位职责

  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并对其负直接领导责任。

  根据进度计划,编制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落实措施经费及时投入、专款专用。

  考核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领导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活动,听取、采纳合理化建议,开展重大安全活动。

  678910组织每周巡检、安全例会。

  领导安全总监、安全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安排隐患整改。

  组织大型机械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的检查、验收。

  落实紧急救援预案、设备、设施,组织应急演练。

  及时、如实上报事故,组织紧急抢救、保护现场,配合调查。

  3、项目生产经理

  序号

  123岗位职责

  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安全是进度保证的思想。

  及时向质量安全经理提供进度计划、修改计划。

  督促、组织责任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每日每周巡检制度、安全例会制度等。

  参与大型机械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的检查、验收、整改落实。

  参与应急演练。

  及时、如实上报事故,参与紧急抢救、保护现场,配合调查。

  4564、项目技术负责人

  序号

  12岗位职责

  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

  组织编制、审核、审批施组、方案、方案交底、修改措施时,必须包含有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及时解决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审批安全方面的新材料、新工艺,并组织交底。

  参加大型机械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的检查验收。

  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并指导实施。

  34565、安全管理部

  序号

  123456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

  岗位职责

  组织开展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工作。

  参与安全方案、技术措施编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考核活动,督促劳务班组安全教育活动。

  检查、监督、落实各级人员持证上岗

  组织总包、劳务队伍安全员日检,制止、查处违章行为、人员,及时发现、处理隐患,必要时局部停工、全面停工整顿,履行安全否决权。

  督促、参加机械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的检查验收。

  负责安全设备、防护器材、劳动保护用品、急救设备及器具的验收和监督管理。

  负责安全应急预案演练、落实。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789101.2安全技术措施

  1、“三宝”、“四口”防护措施

  序号

  措施项

  防护要求

  1安全帽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安全帽的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玻璃钢材质的安全帽,要能承受5kg钢锤(头部为半圆形,外形均匀对称,材质为45号钢)自1m高度自由落下的冲击,帽衬能缓冲消耗规定的冲击能量,保护头部免受伤害;物体打到帽上后,传递到人头上的冲击力小于500kg,帽衬和帽壳间要有空隙。

  作业人员高处悬空作业应系好安全带。安全带要求产品证件齐全,使用时要高挂低用,采用可卷式安全带,可卷缓冲装置要齐全有效。

  临边防护设施外侧要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使用安全网要向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规格、材质符合建设部的要求。

  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坑井等,每一处都要有严密的防护措施,2安全带

  3安全网

  4楼梯口电梯

  口预留洞口坑井

  防护设施做到定型化,工具化。

  边长或直径在1.5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每一处都应有防护措施,通道口的防护棚要牢固,材质符合规定,临边防护要严密。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本工程主楼呈倾斜结构,高空落物影响区域广,进出施工现场经由通道口防护棚。

  5通道口阳台楼板屋面临边

  2、施工用电防护措施

  序号

  用电要求

  1技术部组织相关人员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安全部建立临时用电档案。现场电工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负责,严禁其他人员私自乱接、乱拉。无电工操作证者,严禁从事电工作业。

  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标准

  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且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及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在雨季施工每月必须对漏电开关进行末端试验,发现不动作立即更换,如实记录。

  23456手持照明灯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潮湿作业场所照明使用24V安全电压,金属容器内照明使用12V安全电压,导线接头处用绝缘胶带包好。

  7电缆线路不得拖地及拖地穿过道路敷设,不得直接架空缠绕穿越脚手架敷设,不得缠绕树木敷设。

  3、施工机械使用与管理安全措施

  (1)通用措施:

  序号

  1安全措施

  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

  3操作人员应遵守机械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各级保养工作,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

  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机械不得带病运转。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凡违反规程的作业命令,操作人员说明理由后可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机械集中停放的场所,应有专人看管,并设置消防器材及工具;大型内燃机械应配备灭火器;机房、操作室及机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停用一个月以上或封存的机械,应认真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保养工作,并采取预防风沙、雨淋、水泡、锈蚀等措施。

  机械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种类和牌号,并做到按时、按季、按质更换。

  456789101112(2)常用机械操作安全措施

  机械

  安全措施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要按规定穿戴个人绝缘防护用品,手持电动工具不能随意接长电源,开关箱距手持电动工具不能超过3m;

  手持电使用冲击电钻或电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动工具

  作业时应握好电钻或电锤手柄,打孔时先将钻头抵在工件表面,然后开动,用力适度,避免晃动;转速若急剧下降,应减少用力,防止电机过载,严禁用杠杆加压。

  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防雨、防潮、防晒的机棚,并应装设消防器材;施焊现场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易燃、易爆物品;高空焊接或切割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焊接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应有电焊机

  专人监护;雨天不得在露天电焊,在潮湿地带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铺有绝缘物品的地方,并应穿绝缘鞋;清除焊缝焊渣时,应戴防护眼镜;电焊机一次线不超过5m,二次线不超过30m。

  氧气、乙炔瓶、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应分别存放,且不得同车运输;氧气、乙炔瓶应有防震圈和安全帽,不得倒置;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各种气瓶要有标准色标,距明火大于10m;严禁使用未安装减压器的气瓶进行作业;五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明火作业。

  气瓶

  使用砂轮的机具,应检查砂轮是否安装稳固,凡受潮、变形、裂纹、破碎、磕边砂轮机

  缺口或接触过油、碱类的砂轮均不得使用,并不得将受潮的砂轮片自行烘干使用;使用砂轮机时应带防护眼镜。

  套丝切管机

  套丝切管机应安放在稳固的基础上。应先空载运转,进行检查、调整,确认运转正常,方可作业。当工件伸出卡盘端面的长度过长时,后部应加装辅助托架,并调整好高度。切断作业时,不得在旋转手柄上加长力臂;切平管端时,不得进刀过快。作业中应采用刷子清除切屑,不得敲打震落。

  应先空载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刀排、刀具应稳定牢固。当管子过长时,应加装辅助托架。作业中,不得俯身近视工件。严禁用手摸坡口及擦拭铁屑。

  应根据材料设备的重量选择正确起重等级的倒链,防止超载,以确保安全。

  倒链的悬挂点应牢固,悬挂点的承载能力应大于该倒链的起重能力。

  起吊材料设备时,应由一人拉动倒链,不得多人操作。

  拉动倒链时应保持匀速,拉动时如出现打滑及卡阻现象,应仔细检查原因。

  倒链提升到位后,应将链条锁定。

  坡口机

  倒链

  作业前的准备:

  安装时,基座必须平稳牢固,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指挥人员。作业前检查卷杨机与地面固定情况,防护措施,电气线路,接地线,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从卷筒中心线到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20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与卷筒轴心垂直。

  作业中注意事项:

  卷扬机

  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如发现重叠和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脚拉踩钢丝绳。钢丝绳不许放完,最少应保留三圈。钢丝绳不许打结、扭绕,在一个节距内断线超过10%时,应予更换。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钢丝绳,物体(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休息时物件应降至地面。作业中,司机、指挥员要同吊起物保持良好的能见度,司机与指挥员应密切配合,服从指挥员统一指挥。作业中如遇停电,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降至地面。

  项目施工过程应用的其它施工机械,将严格按照《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标准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

  4、消防管理措施

  序号

  1管理措施

  因工地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要按现场平面图规划建设。

  临时的机械棚、电闸箱棚等,一律不准使用可燃材料搭建。

  实行逐级责任制,项目经理是现场防火工作的负责人,根据工程规模配备消防干部,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组建现场的防火领导小组,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制定灭火作战计划,建立健全各岗位部位的防火管理制度、措施,并按要求上墙。

  专(兼)职防火人员,要做好防火负责人的参谋,组织编制、制定、完善施工现场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规章制度,对现场进行防火安全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解决隐2345患。

  6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分包、外协队伍入场前应进行三级教育,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教育,使他们掌握防火常识,训练他们扑救初期小火的技术能力。

  建筑物内禁止设库房,不准存放油漆、烯料、石油、液化气、电热器具。如需要设置,必须上报保卫部。

  75、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高空作业,主要存在的安全风险有:现场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未正确佩戴,造成物体打击或碰撞伤人;高处、临边作业,同一立面空间下交叉作业,违章或防护不善,造成物件坠落伤人;高处、临边作业防护栏杆防护不善,造成坠落伤人;操作者疲劳作业造成坠落伤人等。

  由于高空作业危险因素多,所以如何确保高空作业施工的安全,也是本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本公司将针对高大空间作业,按照以下规定设置防护措施:

  现场不同高度区域的空间作业,需要不同的作业平台,除利用总承包商已搭设的脚手架外,在部分较低的空间作业时可搭设人字梯施工;在操作高度≤5m的空间作业时,采用工具式脚手架操作平台辅助施工;在操作高度>5m的空间采用剪叉式升降平台辅助施工。

  措施项

  高空作业施工方案

  安全措施

  高空作业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部组织现场管理部、项目安全部编制,由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监理、总承包方审核。

  经各方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通过项目组织的身体检查,身体健康,无“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等不适合从事高处、临边作业的情况。

  作业人员衣着要灵便,脚下穿防滑鞋。正确配戴安全帽、安全带。操作时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坚持“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的原则,确保生产安全进行。

  在高空作业施工区,要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人字梯放置部位要平整、防滑,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要有固定措施,人字梯最佳工作角度为75°,两脚间第一档踏步使用8#铅丝或钢丝绳连接,踏步上下间距为300mm,不得缺档。

  操作平台应满铺跳板,并且绑扎固定;四周设1.5m高防护栏杆,底部设≥180mm高挡脚板,并布置登高扶梯;操作时平台上应不多于2人。

  人

  员

  警示标志

  低区作业人字梯使用

  ≤5m的空间作业用工具式脚手架操作平台

  部分>5m的空间作业用剪叉式电动升降平施工人员必须按照机械的保养规定,在执行各项检查和保养后方可启动升降平台,工作前应清除施工区域的障碍物。

  施工前应根据工作区域的高度及将要进行的工作内容选择合适升降高度及载

  台

  重量的升降平台。升降平台严禁超载。

  施工前应设立安全警戒区域,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警界区域,并安排专人进行监护。

  支腿是升降平台操作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应选择平整的地面,确认支腿稳固后,才可进行工作。

  升降平台上工作人员应佩带安全带,升降平台作业时由施工班组负责人进行指挥。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楚、准确。

  升降平台作业前,施工班组负责人应对平台操作人员、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内容应包括:工作内容及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及危险点;人员分工情况及责任范围;施工班组负责人除要对设备状况和工作人员工作进行检查以外,还要负责查看平台的升降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或事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在施工时若需要移动升降平台,应先将平台降下,收起支腿后再进行移动。

  施工人员高处作业时应配备专用工具包。施工完毕后应仔细检查、整理施工工具及配件,避免物料高处坠落造成人身伤害。

  高空作业时工具、配件放在工具包内,严禁放在模板、脚手架上,上下传递工具、配件应用绳索。

  在高空施工时,尽可能避免垂直立体交叉作业,若必须交叉作业时,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工具检查整理

  交叉作业

  1.3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3.1一般要求

  1、项目应急准备和响应措施应针对潜在的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保证在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有响应的程序来应对,以减少事故或紧急情况的影响和降低损失。本项目主要应急事项为: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包括中毒)。

  2、针对火灾应急事项,技术组负责结合《施工组织设计》编制项目《消防方案》和《消防预案》物资组负责项目消防物资的购置、配备和验收,质量安全部负责消防物资的使用管理,并组织成立项目义务消防队。消防方案和消防预案应重点针对物资仓库、油库等易燃易爆区域的消防工作编制应急准备和响应措施,该方案和预案由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

  3、针对人身伤亡、中毒等事故、事件,项目质量安全部负责编制人身伤亡事故应急计划,建立急救措施和管理制度。现场设医务室,配备医生和护士。医务室备有急救箱和急救担架,担架为不锈钢制品。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要将伤者立即送往医务室进行处理,必要时送医院医治。医务室的急救箱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准上锁,并定期更换超过消毒期的敷料和过期药品,每次急救后要及时补充。医务室门口要有显著标志。同时建立外部急救联络方式以及交通运输保障措施等,质量安全部负责本项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项目人身伤亡事故应急计划由项目经理组织审核批准后实施。

  4、项目质量安全部负责在适当的时候,组织消防演习和现场伤亡急救演练,验证相应人员的技能、设备与器械的完好情况、应急措施的有效性和沟通渠道的畅通状况等。现场演练的内容主要包括:迅速通知有关单位及人员、抢救(灭火、伤员现场急救)、疏散与撤离、保护重要财产、封闭现场等。项目质量安全部完

  成并保存记录(包括现场演习实况照片)。

  1.3.2紧急情况预案

  1、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对自然灾害、疾病、重大人为安全事件等突发的紧急事件进行预防和控制,以减少其对施工生产经营工作、工人的工作和生活以及对公众的影响。

  现场经理部设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小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小组由项目经理、现场生产经理、专业工程师、质量安全部经理、综合部负责人和其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项目经理是突发事件应急小组的第一责任人,担任应急小组组长,现场生产经理、专业工程师、质量安全部经理、综合部负责人是应急小组的副组长。

  一旦确认发生突发事件,应急小组立即启动。

  2、应急事件处理程序

  紧急情况发生时,知情者、目击者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向应急小组负责人报告,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将紧急情况、应急措施和当前状况等向公司总部突发时间应急小组报告。当情况严重,自身难于有效处理时,应立即联络总部及社会相关单位进行紧急救援。

  当紧急情况威胁到人身安全时,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必须首先确保人身安全,组织人员迅速脱离危险区域或场所,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以尽可能地减少对环境和人身的影响。

  发生紧急情况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疏散人群、紧急抢救、报告总部、拨打救援电话等。

  紧急情况发生时,应按以下的紧急情况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注意收集、整理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的工作记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沟通记录、过程控制记录、会议纪要、文件资料、照片等。

  3、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所有劳务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或了解到发生传染病,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情况报告给经理部突发事件应急小组的日常管理部门即综合管理部,该单位或该个人以及项目经理部都有责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项目经理部成员、劳务单位成员、工人或其家属或其亲密接触的人患有或被怀疑患有传染病,该员工应立即向综合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前往传染病医院就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其接触的环境进行消毒,对其接触的个人采取观察、隔离、就医等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项目经理部、所有分包单位和员工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

  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小组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疫情。

  4、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理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水、暴雨、大风等。

  自然灾害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和公司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并听从突发事件应急小组的安排。

  自然灾害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和总部应当迅速与有关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报告灾情,制订抢救方案。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应首先清查人员伤亡情况,优先抢救人员。

  自然灾害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和公司总部该积极安置受灾人员,妥善安排他们的食宿以及其它基本生活条件,保障他们不再受到自然灾害的侵袭。

  自然灾害发生后,公司总部和受灾单位应通过任何有效手段向受害人亲属、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区通报灾情。

  自然灾害发生后,公司总部和受灾单位应该积极组织灾害重建工作,制订重建方案。

  5、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1)火灾的处理

  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对器材的使用进行培训。

  发生火灾时,火灾所在单位应以最快速度组织抢救,并拨打救援电话119报告公安消防部门。

  组织灭火的同时,应尽量隔离易燃易爆品以避免爆炸的发生。

  火灾事故发生后,火灾所在单位应做好现场保护,并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工作。

  (2)化学品泄漏处理

  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争取专业救援。

  若泄漏的化学品属剧毒、高挥发品,应立即安排紧急疏散及救援。

  只有采取了适当个体防护且接受过必要训练的人员才能清理泄漏的化学危险品现场,其他人员应与泄漏现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被化学品物污染的地方,应及时清理。清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污染物,应作为化学废物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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